2009-09-24 09:06:27 来源:水泥人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成热点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三审。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的问题,在三审中依旧成为热点问题。

在上次的审议中,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中规定,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备案的可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对其使用袋装水泥的,该如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却没有规定。为此,本次草案修改二稿将该条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在23日上午的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备案不预缴有利于实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现状来看,一项工程多是层层分包,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就撤走。如果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专项资金,容易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确,由谁来缴纳专项资金推诿不清。同时,草案修改二稿没有明确“工程竣工”的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缺乏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执行起来难。委员们建议,应对该条款进一步修改完善,从立法角度防止可预见的问题,增加法规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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