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7 08:41:49 来源:水泥人网

福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备案不预缴

    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昨日下午在福州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福建省航道条例》。这两个条例都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备案不预缴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条例同时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养鱼影响通航最高可罚一万元

表决通过的《福建省航道条例》对影响通航和破坏航道的行为进行规范,养鱼影响通航最高可罚万元。

条例规定,违法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影响航道及航道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恶化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弃置碍航物,影响通航和破坏航道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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