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9 14:29:26 来源:水泥人网

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的途径

水泥人网】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一,在公开招标中,招标公告是发布招标信息的惟一合法渠道。凡公开招标的,都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公开招标的第一个环节。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发布,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但是无论如何,凡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都必须发布公告,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

第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是一传统的信息发布方式,在国内外运用得比较广。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开始运用因特网服务站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使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准确、方便和低成本,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涌现出一些新的发布渠道,为此,本条规定了“其他媒介”,作为报刊和信息网络的补充。(2)上述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必须由国家指定。这句话的含义是:除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在其他地方发布招标公告。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集中招标信息的发布渠道,使投标人能更、方便地获取信息。“国家指定”,是指根据本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某几类报刊、网络可以发布招标公告。为了符合公开招标的目的,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网络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量较大,覆盖面较广,影响范围比较深远。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并方便信息的传达与沟通,通常不应仅指定一种报刊或网络,而应根据我国招标项目的性质,以及可供选择的报刊、网络情况,确定合适的数目。其他项目公开招标的,也必须发布招标公告,但招标人可以自由选择发布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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