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4 14:00:08 来源:水泥人网

如何解决违规招标行为(中)

    一、加强宣传 辅以法律手段 

招标人招标行为的不规范,一方面是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后一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招标人因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无意中产生了某些与法律规定相悖的行为,所以作为招投标监管部门,不能只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要将服务贯穿到招标监管的全过程中。做好服务,就要做好法规的宣传服务,有必要提醒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中,招标人有哪些方面是需要注意的,有哪些情况是法律不允许出现的,且最好能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活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一告知。

对待后一种情况,即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就只好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加以防范了,如对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申请纪检监督部门参与行政监察,对国家公务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营私舞弊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与严惩。申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应成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占控股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一律申请监督。  

二、合理设定资质等级要求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征,依据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合理确定投标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等级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因工程特殊,确需提高一个资质等级的,必须征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同意。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或是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制订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文件是指导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文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投标人的投标、招标人的评标定标和最后双方合同的签订,都要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招投标过程中引起的争议,也要对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方面的规定,制订公正合理的招标文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招标文件的内容要力求完整。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应在招标文件中一一列明;其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以醒目方式标明。在一系列招投标部门规章中,对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都有以醒目方式标明的要求,这样做是为了引起投标人的足够重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无效标情况出现;再次,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合规。法律规定:“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此外,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带有歧视性条款或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总之,只有招标文件内容的客观与公正才能保证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客观与公正。  

 四、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 

招标人依法组织开评标活动、组建评标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运用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进行,没有约束的权力最终必然会走向腐败。

因而,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特别是评标过程的监督。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如有发生,现场监督人员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不能由着招标人胡来。 

五、做好合同备案与标后督查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依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否则,即便整个招投标过程再怎么规范,其招标结果可能会显失公平。所以,尽管招标结束,对招标人的监管工作还远远没有结束,作为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防止“阴阳合同”的发生: 

合同备案环节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在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合同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进行合同备案时,要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一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对,不得提高或是降低对中标供应商如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在预付款支付、工程价款结算、合同变更处理等方面都应按招标文件事先明确的执行。发现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不符要求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督促招标人予以调整,直至调整到符合要求后方可备案。 

标后督查环节 以工程类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为例,标后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中标供应商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到场情况、工程进度执行情况、了解工程价款支付情况、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通过这些检查,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借资质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发现中标人是否真的按照合同进行了履约,有无设计变更、有无“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情况发生。 

以上5项对策都是针对前面提到的不规范的行为展开分析的。 事实上,由于招标人违规情形花样较多,“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做法还远远不够,只有通过监管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才是防范招标人违规行为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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