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4 09:19:32 来源:水泥人网

浙江海阳水泥所涉代位权纠纷案获改判

水泥人网】    日前,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的浙江海阳水泥有限公司与丽水市经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在“打伞亮剑保发展”活动中,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打“伞”保增长,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4年间,浙江景宁金仓水电有限公司汇入浙江海阳水泥有限公司80万元。同年,在金仓水电授权下,该公司的债权人骆某某将该款领取,但金仓水电的账面记载为水泥预付款。2008年5月,丽水市经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金仓水电债权人,以海阳水泥为被告,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要求海阳水泥代位清偿金仓水电所负债务80万元。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金仓水电汇入海阳水泥的这笔款项是用于归还骆某某的债务的。丽水市经济建设咨询公司提出要求代位行使景宁金仓水电对海阳水泥的债权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丽水市经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丽水市经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中院审理后,判决撤销龙泉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海阳水泥支付丽水市经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位金仓水电的水泥预付款80万元。

2009年4月20日,海阳水泥不服丽水中院二审判决,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建议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追加骆某某为诉讼当事人。

省高院再审判决认为,海阳水泥将80万元款项支付给骆某某的行为得到金仓水电的授权或事后追认,其支付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金仓水电承担。因此,海阳水泥与景宁金仓水电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丽水市经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海阳水泥行使代位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丽水中院二审判决,维持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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