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5 14:45:18 来源:水泥人网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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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日期】 20060917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名称】

【题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统计局、能源办: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审批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请示》(发改规划[20O6]l8l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计划》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三、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同时,要狠抓节能降耗,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要制订科学、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实事求是评价各省(区、市)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要会同监察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OO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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