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将于股东特别大会提呈特别决议案,以修订章程细则,完善本公司的企业管治,并维持本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和持续性。
本公司将尽快向股东寄发通函,其中列载章程细则修订建议的详情以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本公司现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的规定发出本公告。
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修订本公司的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以完善本公司的企业管治包括明确执行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成立,并维持本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和持续性。
董事建议在二零零九年九月二日(星期三)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请求本公司股东(「股东」)通过提呈的特别决议案,以批准修订建议。以下是修订建议的内容摘要:
(i) 本公司建议明确董事会的人数,将人数上限定为九人;
(ii) 为确保本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的稳定和持续性,建议将董事会主席的任期定为六年,并赋予董事会主席有权委任另一位董事为董事会副主席,在主席不再担任董事时,自动接替主席一职;
(iii)建议股东在任何股东大会委任董事时,不以现行《章程细则》规定的普通决议案批准,改以特别决议案形式批准,藉以确保委任董事的建议得到大多数股东支持;
(iv)本公司有意订明执行董事的职能,成立具备清晰权力和权限的执行委员会,因此建议董事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处理的公司业务事宜;以及
(v) 本公司希望集中和有系统地管理和审核董事的任命,因此建议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日後董事会的任何董事任命必须经过提名委员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