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4 14:40:56 来源:水泥人网

水泥"粉状地面" 柳州市劣质厂家卖家都要赔偿

合格水泥应该有一定硬度,柳州市一家服装公司买到的水泥是不合格产品,导致施工后出现异常状况须翻工。为此,服装公司通过法律维权。昨日,记者从办案单位了解到,经过近两年诉讼后,柳州市中级法院有了终审定论,要求出售水泥的个体老板和水泥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向服装公司赔偿近2.4万元。

水泥铺地呈粉末状

这家服装公司位于柳州市中心,但他们需要在鹿寨县修建配送仓库。2010年9月,服装公司向鹿寨当地一家水泥店的老板韦某购买11吨复合硅酸盐水泥,用于仓库地面混凝土铺设。施工后,服装公司却发现混凝土硬度不够,用脚还能踩出粉末状水泥,必须重新翻建。为此,服装公司派员与韦某、水泥厂交涉,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求助。

2011年9月,当地质监部门通知水泥厂派代表参加水泥抽样送检,水泥厂派职工覃某,以及服装公司的代表一起参加,双方达成《水泥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协议》,约定从服装公司用剩的4袋水泥中抽取样品,送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作为水泥质量是否合格依据,从而确定双方责任。

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抽检不合格。随后,服装公司起诉韦某、水泥厂共同赔偿损失,并申请鉴定仓库地面翻建的工程造价,得出的金额为近2.4万元。

受损单位索赔

法庭上,两被告互相推脱责任。韦某称,水泥由水泥厂生产提供,他只是卖水泥的,不应该赔偿。水泥厂则解释说,水泥出厂时是合格的,出厂后如果运输、贮存不好,都会造成水泥变质;而服装公司选用的施工人员没有相应资质,水泥保管储存不当,都可能导致水泥出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产品销售者索赔。服装公司购买水泥厂生产、韦某销售的水泥,用于仓库地面混凝土施工,经检验该产品不合格,致使仓库地面需要翻建,服装公司要求韦某和水泥厂赔偿损失,证据充分,理由充足,应予支持。

抽样送检是经服装公司和水泥厂双方代表在质监部门派员主持下所为,是双方对送检的抽样一致认可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公司施工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并不与涉案水泥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存在因果关系;水泥厂主张公司水泥可能储存不当,就应由水泥厂举证证明,但水泥厂没能举证证实公司储存水泥有不当情形。于是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判决韦某、水泥厂向服装公司赔偿近2.4万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水泥厂不服上诉,又摆出各种理由:首先,当初质监部门的抽样不符标准,因为根据《国家标准水泥取样方法》规定,应抽取不少于20袋水泥;其次,服装公司铺设仓库地面,需要的水泥不止11吨,说明他们也用了其他品牌的水泥,是否有问题也应查明;最后,仓库施工方没有资质操作制作混凝土,配比有问题;而如果发现硬度不够,应当及时检验。

今年5月,柳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此案。法官指出,水泥厂代表与服装公司代表签订的《水泥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协议》,已明确服装公司购买水泥厂生产的11吨水泥,用于仓库地面铺设且混凝土地面出现粉末,因此一审查明事实属实。另外,《国家标准水泥取样方法》只是推荐性标准,水泥厂认为“质监部门抽样不符标准”,不能成立。

因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不合格,导致服装公司仓库地面需翻建,造成财产损失,作为生产者的水泥厂和作为销售商的韦某均应担责。柳州市中级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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