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未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6日上午在福州市建福大厦十八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59,552,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8%。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盛端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肖家祥、薛武、张建新及独立董事潘琰请假;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5人,顾蓓莉、兰兴发请假;董事会秘书蔡宣能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提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552,3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552,3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周梦可两位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