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安庆市雄鹰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2012年12日31日已由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单位安庆市雄鹰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罚金30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280万元。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承包经营安庆市雄鹰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雄鹰水泥公司”)并担任负责人期间,使用标注了其伪造厂名为“安徽省强大水泥有限公司”、以及未进行注册登记和生产许可的“巢湖强大牌PS32.5级矿渣硅酸盐水泥”字样的编织袋,将安庆雄鹰水泥公司生产的22.5级水泥共计28282.65吨进行包装后,以每吨190至350元的价格向社会销售,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5531200元。直至2012年3月26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该公司当场查获已生产的40吨不合格水泥及伪造厂名、厂址的“强大”水泥编织袋,安庆雄鹰水泥公司的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才得到查处。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宜秀区检察院还派员列席了宜秀法院的审委会,就陈某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案件中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会议讨论,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安庆雄鹰水泥公司与被告人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