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人网】近日,湖北省咸丰县协力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挪用公司承包费和材料费1400余万元,被咸丰县检察院依法决定批准逮捕。
2009年3月黄某利用咸丰县协力水泥厂法定代表人身份将水泥厂从承包人李某手中收回,指定沈某负责生产管理,每月收取56.6666万元管理费,到2010年1月6日共收取承包费584.666万元,其中570万元汇入其妻私人账户,56.666万元汇入水泥厂账户。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6日,黄某又将水泥厂承包给杨某等人,每月收取承包费360万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款300万元,其中570万元汇入其妻账户,60万元汇入其三子账户,30万元汇入其长子账户。2010年1月水泥厂收入115万元,其中80万元汇入其妻账户,35万元黄某收取现金。2010年8月其二子收取设备款74万元,以上1433.666万元黄某全部用于个人使用,侵犯了水泥厂股东李某、钟某、吴某的合法权益。
黄某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水泥厂职工对其行为反响强烈,咸丰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