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人网】10月28日,筠连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筠连县义民水泥厂时发现,该单位机检人员陈某未办理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筠连县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检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当即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责任人陈某行政拘留贰日的处罚。当陈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才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下一步,大队将继续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本着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态度,继续加强辖区火灾形势监控,严防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