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2 20:43:10 来源:水泥人网

长期合作伙伴因水泥尾欠款引起的纠纷

       【水泥人网】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因一笔尾欠货款对薄公堂,又因矛盾激化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近日,原告向裕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2007年起,原告安徽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即建立买卖关系。2008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计划2008年销售原告   
        散装水泥3000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保证完成20000吨;价格执行六安散装水泥开票价格,完成10000吨以上返利6元/吨,完成20000吨以上返利13元/吨封顶,此返利款可作为归还对原告的尾欠款;被告以前年度在原告购水泥的尾欠款578524.48元,在2008年底前归还80%,2009年底前归还20%。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上诉尾欠货款,并一直拖欠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购水泥,尚欠原告2008年前水泥款578524.48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原告所欠货款,构成违约,被告还应承担原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因为在销售水泥过程中被骗无给付能力,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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