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5 10:09:17 来源:水泥人网

湖北十堰出台新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管理办法

10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十堰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十堰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10月8日起实施。

据了解,十堰市政府新出台的《十堰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是在2006年出台的原《十堰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基础上作了4个方面的修改:一是修改后的新管理办法把预拌砂浆纳入其中。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做好部份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对象都是建设工程,鉴于它们的工艺、生产、销售相同,并且都是同一部门管理,所以修改此办法时把预拌砂浆的管理一同纳入。

二是新管理办法的管理区域范围扩大。原管理办法是2006年依据当时国家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政策制定的,执行范围仅限于十堰市城区,现依据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县级市和县城城区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鉴于目前十堰市五县已全部建立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已具备了禁现的条件,同时也在大量推广使用,但部分县市未出台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文件,城区现场搅拌现象仍然存在,因此修改后的范围区域扩大到县市特区。

三是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报建程序作了明确要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凡需在该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生产企业,须向该市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设立申请书、国土部门土地证明、环保部门环评报告、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等有关资料

市散办接到设立申请书及申请资料后,应对各种文件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生产场地选址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另外,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按批准的规模建设,不得任意更改。

四是处罚更加明确。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及行政处罚职能。同时规定对各级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未取得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竣工验收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的项目,市散办不予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该市建筑节能管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欢迎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cementren;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投稿请联系:offce@cementren.com,QQ:1229919202业务咨询:1891146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