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全面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扩大清洁能源替代实施范围,并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加大天然气供应……”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一审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对污染源头的防控提出了具体要求。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表示,上海将力争到2017年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改进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禁止新建燃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电站锅炉、钢铁窑炉外,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记者注意到,《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控制总量的规定,除提出上海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总体要求,还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了落实市、区两级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和控制措施。
此外,由于挥发性有机物是导致PM2.5生成的重要条件,修订草案还提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标注。上海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双罚制触及污染主体痛处
对于污染环境主体的处罚,修订草案明确了“双罚制”。除了像以往一样处罚污染企业,修订草案还规定,环保等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的,修订草案明确,市或区县环保部门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停产或关闭,相关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