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公司因换股吸收合并原控股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与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青水股份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及《关于青水股份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补偿期届满后,公司对“青铜峡牌”商标和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水股份”)的 0.37%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
经公司聘请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评估公司”)对“青铜峡牌”商标和青水股份的 0.37%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日,“青铜峡牌”商标和青水股份 0.37%的股权评估值分别为 2431.6 万元、657.90万元。依据中和评估公司测试结论,公司编制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注入的“青铜峡牌”商标及青水股份 0.37%的股权减值测试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并经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认为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青铜峡牌”商标和青水股份 0.37%的股权评估值分别为 2431.6 万元、657.90 万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青铜峡牌”商标和青水股份 0.37%的股权评估值分别为 2110.59 万元、540.89 万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的“青铜峡牌”商标及青水股份 0.37%的股权,没有发生减值。我们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和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时,按照董事会要求履行了相关工作,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论客观、公正;
(2)董事会本次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结论是依据聘请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的“青铜峡牌”商标和青水股份 0.37%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结论得出,依据充分;
(3)独立董事同意《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注入的“青铜峡牌”商标及青水股份 0.37%的股权减值测试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