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到2017年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其中乌鲁木齐市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其他城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奎屯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乌苏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和田市、喀什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库尔勒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克拉玛依市、塔城市、博乐市、阿勒泰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保持2012年水平。
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综合治理多污染物排放
自治区将以分区控制、属地管理、区域协作为原则,采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等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新疆将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除了继续做好乌鲁木齐区域(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外,自治区还将在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库尔勒市分别设立自治区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按规定时限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限期治理、关停等措施。
自治区将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区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和焦化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现有规模在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所有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煤化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2014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地施工和矿山开采都要做好扬尘防治;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并严格控制城区露天烧烤及区域燃放烟火。
发展绿色交通 提高燃油品质
新疆将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绿色公共交通车辆占公交车辆的比例不低于90%,全市快速公交线路总里程达到150公里以上;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地级市及地州首府所在城市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地级市及地州首府所在城市的黄标车;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