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4 22:01:09 来源:水泥人网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其脊瓦

【数据库】

【标准名称】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其脊瓦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标准名称(英)】 Glass fibre reinforced magnesium oxychloride cemen

【标准号】 JC747

【标准发布单位】

【标准发布日期】

【标准实施日期】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其脊瓦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保管、包装和运输等。本标准适用于由菱苦土和氯化镁溶液制成氯氧镁水泥,加入玻璃纤维增强制成的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中、小波瓦及其脊瓦。本标准规定的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其脊瓦可作为一般厂房、仓库、礼堂和工棚等建筑设施的覆盖材料,不宜用于高温、长期有水汽与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 7019石棉水泥制品吸水率、容重及孔隙率测定方法 GB 8040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折性试验方法 GB 8041石棉水泥波瓦、平板不透水性试验方法 GB 8042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冻性试验方法 GB 9772石棉水泥波瓦及其脊瓦 GBJ 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分类

玻璃纤维氧镁水泥瓦根据其外形尺寸分为中波瓦、小波瓦及脊瓦三种。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中、小波瓦及脊瓦的外形分别见图1、图2和图3,规格公差尺寸分别见表1和表2。表1 mm规格尺寸及允许公差名称参考重量长宽厚波距波高波数边距边距 kg L B D P H n c1 c2个 +1?0中波瓦 1800±10 745±10 6?0-0?5 131±3≥33 5?7 45±5 45±5 16?5 +1?0小波瓦 1800±10 720±10 5?5-0?5 63?5±3≥16 11?5 58±3 27±3 14?5表1 mm规格尺寸及允许公差名称参考重量长度宽度厚度角度搭接长L1瓦体长L B D? W度 kg中波脊瓦 230×2±10 +1?0 4?0 70±10 780±10 5?0-0?5 125±5小波脊瓦 180×2±10 3?0

4 技术要求

 4?1外观质量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瓦的外观应板面平整,四边方正,瓦波圆滑,边缘整齐,厚薄均匀,无裂缝、无返卤、无凹坑、无贯穿性针状孔和肉眼可见裂纹等。其外观缺陷允许范围见表 3。表3 mm外观缺陷中波瓦小波瓦脊瓦掉角沿瓦边长不得超过100,沿瓦边长不得超过100,宽沿边长不得超过20,厚度方向不得超过45度方向不得超过30宽度方向不得超过20一张瓦的掉角不得多于1个掉边宽不得超过15宽不得超过15不允许

 4?2物理力学性能 4?2?1中、小波瓦物理力学性能指标见表4。表4名称中波瓦小波瓦物理力学性能横向抗折不小于,N 3100 2400纵向抗折不小于,N 320 300吸水率不大于,% 15 14抗冻性,25次试验后试体不得有剥落、开裂、起层等破环现象不透水性试验后瓦背面不得有水滴 4?2?2脊瓦的物理力学性能破坏荷重≥600N;抗冻试验后不得有开裂、剥落起层等破坏现象。

5 检验方法

 5?1瓦的规格及公差尺寸 5?1?1中、小波瓦的长、宽用精度为1mm的尺测量,中波瓦测第2,5波顶,小波瓦测第3, 9波顶,两次测量长度的平均值为长度;在瓦的两端100mm的卡尺测量,测点在距瓦端部至少 10mm处。中波测第2,5波顶,小波测第3,9波顶,两次测得厚度的平均值为厚度。 5?1?3脊瓦的长、宽用精度为1mm的尺测量。长度为脊瓦正面测量的瓦体长与搭接长之和;在脊瓦正面两端30mm内两次测量的宽度平均值为宽度。 5?1?4脊瓦的厚度用精度为0?1mm的卡尺测量。在距端部至少10mm处测量,取两次测量结果平均值为厚度。 5?1?5脊瓦的角度用量角器测量。 5?1?6中、小波瓦及脊瓦的重量用精度为0?2kg的磅秤称量,称量值为瓦重。 5?1?7瓦的波高、波距、边距、掉角、掉边均按照GB 9772附录A所规定的方法进行。 5?1?8瓦的外观质量,用肉眼观察瓦的表面情况并记录。

5?2瓦的物理力学性能 5?2?1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脊瓦及脊瓦抗折力试验,按照GB 8040的规定进行。 5?2?2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吸水率测定,按照GB 7019的规定进行。 5?2?3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脊瓦抗冻性试验,按照GB 8042的规定进行。 5?2?4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不透水性试验,按照GB 8041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检验项目 6?1?1交收检验 a?正常生产检验:波瓦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抗折力、吸水率;脊瓦的外观质量、破坏荷重。 b?出厂检验:波瓦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抗折力、吸水率;脊瓦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破坏荷重。 6?1?2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全部项目和波瓦的不透水性,抗冻性。

 6?2检验分类 6?2?1正常生产检验:每班生产为一批量。逐张进行外观质量检查。经养护28d以上的瓦在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抽1张作抗折力、吸水率;脊瓦做破坏荷重。若有1项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允许再取双倍数量作不合格项目的试验。若仍有1张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2?2出厂检验 6?2?2?1出厂检验每批瓦必须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其批量按表5规定,若不足一批而超过 1/3时,按一批考核。表5名称中波瓦小波瓦脊瓦批量(张) 1000 1000 300 6?2?2?2每批出厂产品中抽1%进行外观质量与规格尺寸检验,若有1/5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再取双倍数量复验,若仍有1/5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予验收,生产厂需进行逐张检验合格后才能再次发货。 6?2?2?3在6?2?2?2检查合格,龄期不低于28d的瓦中抽1张作抗折力、吸水率、抗冻性试验;脊瓦作破坏荷重试验,若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时,需再取2张补充作不合格项目的试验,若仍有1张不符合技术要求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2?2?4中、小波瓦的不透水性和脊瓦的抗冻性,根据气候条件、工程性质、需方的要求进行商定。 6?2?2?5若用户不要求出厂检验时,生产厂可将该批产品正常生产的检验结果,随同发货单一起寄给用户。 6?2?2?6复验费用。用户可提出复验,合格则复验费用由用户支付,不合格则复验费用由厂方支付。

6?3型式检验 6?3?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材料和生产工艺重大改变; b?试制出新型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成批常年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 6?3?2瓦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按6?2?2?1和6?2?2?2的方法在现场检验。 6?3?3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龄期不低于28d的瓦中,随机抽取1组5张(3张作抗折力、抗冻性、吸水率,1张作抗渗性,1张备用)进行检验,抗折力、抗冻性、吸水率、抗渗性均符合标准要求后,即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重新取样检验,若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

 7?1在每张瓦反面第3个波上,须用不退色的标志,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班别等。

 7?2出厂合格证主要包括: a?合格证编号; b?生产厂厂名、厂址; c?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与生产日期; d?产品性能检验结果,产品检测标准编号; e?生产厂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名。

 8 保管、包装和运输

 8?1保管。存放场地必须坚实平坦、干燥不潮湿,不同品种,应花弧或“井”字分堆垛存放,垛高不应超过1?8m,脊瓦可侧立,平垛堆放。

 8?2包装。产品根据需要可散装或包装。包装可采用捆扎包装,注意防止损坏;散装时要保证瓦垛底部平坦稳固。

 8?3运输。运输中底部应保持平坦,减少震动,避免碰撞和冲击。装卸时不得抛掷,不得用钢丝绳直接吊装。

 8?4产品出厂须有保管、使用简易说明书。附录 A原材料质量要求 (补充件) A 1菱苦土要求 A 1?1菱苦土化学成分和细度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 A1化学成分,%细度,%测定项目氧化镁氯化钙烧失量 125μm(120目)筛余量指标≥75<3<10<10 A 1?2按生产条件配制料浆,用水泥安定性试验方法GB 1346第18条方法成型和空气养护,脱模后23±2℃养护3d,要求体积安定性合格。 A 1?3按生产条件配制料浆。用水泥凝结时间测定方法GB 1346测定,要求在23±2℃时测定,初凝大于1h,终凝小于7h。 A 1?4菱苦土应采用防潮密封包装,置于干燥处存放。 A 2水氯镁石技术要求水氯镁石技术要求应符合表A2的规定。表 A2项目六水氯化镁氧化钙氯化钠+氯化钾指标,%≥94<1<2 A 3增强材料应使用保存好、无磨损的集束中碱玻璃纤维,每张瓦纤维用量应不低于氯氧镁水泥总量的6%。附录 B施工要求及注意事项 (参考件) B 1施工要求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屋面基层应平整,檩条可选用符合要求的木檩条。使用各种檩条都应保持平整,钢筋混凝土檩条表面应找平。基层必须牢固,不得松动。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的铺设方法、搭接长度、固定方法等应符合GBJ 207第7章波形石棉水泥瓦屋面的要求。 B 2维修及施工注意事项 B 2?1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屋面应定时检修,使用中发现断裂、起层等现象,轻者修补,严重要拆换。 B 2?2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屋面施工或维修时,都必须架设临时走道板,不许直接在瓦面上行走,在作短距离跨越时,脚应踏在檩条上,以防发生意外,下雨或降雪后瓦面潮湿时,不得上房维修。 B 2?3除以上各条外,施工及维修均应参照石棉水泥瓦施工要求的具体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本标准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颖、孙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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