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09年1月13日上午9: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蔡志端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93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75%。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经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以93400000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增资建设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艳芳、朱蕾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汇编
(二)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三)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于2008 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13日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QIANWE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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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2009]002号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