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30 19:53:56 来源:水泥人网

投资审核权的变更影响水泥业发展的方向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版)》发布未逾百日,解读文章屡屡问世,从网络到纸媒,从官方到民间——水泥业界关注度热烈,因其明确规定水泥行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对行业影响深远。

相对屡次被同时列入“过剩”队伍,而如今新增生产能力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钢铁、电解铝等行业,水泥投资项目核准权的下放步伐算是快的。

梳理近年来水泥相关政策,核准权从省级政府到国家发改委,再到如今回归省级政府;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要求。抓住脉络,能让水泥业界更了解方向与路径。

上收与下放

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发布,明确“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

此前,水泥项目核准经历过从省级政府到国家发改委的变化。业界人士称之为投资项目审批权的“上收”与“下放”。

2004年7月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版)》显示,水泥行业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009年9月底,《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发布,其中规定,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若需建项目,必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2013年12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解读文章“贯彻三中全会决定,修订核准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介绍《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在介绍此次《目录》修订的有关情况时称,2013年版《目录》共取消、下放和转移49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9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0项、转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10项。

2013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提出“切实做好取消、下放后的规范核准和协同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实现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并对切实落实管理责任、改进规范核准行为、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作具体通知。

控制与调整

“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这是《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中的要求。贯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时,对于水泥(过剩)行业的项目,必须按照这些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我们知道,《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订的原则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以纵向放权为主。

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也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解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特别要关注两点: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二是水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文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所以对水泥投资项目仍需由省级政府核准,但可通过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引导和调控。水泥项目仍由地方政府核准,可增强就近监管能力。“因此,不能认定为2013年本目录将水泥投资项目审批权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一位水泥业界知名评论员这样认为。

方向与原则

紧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发布,2013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 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提出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相应调整管理权限。对于已经和今后进一步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使地方政府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地进行管理。规范金融机构审贷行为,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

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要加强协同监管。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与网民在线交流时表示,简政放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核准权限下放以后,确实需要落实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要做到“两个同步”。这“两个同步”也就是“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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