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编办《关于调整省环保厅内设机构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16〕111号),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更名为水环境管理处,将污染防治处更名为大气环境管理处,将在自然生态保护处加挂牌子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单设,更名为土壤环境管理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环境管理处(简称水处)
(一)职责调整
划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相关职责;划入原污染防治处水体环境管理相关职责;增加有关涉水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具体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拟定全省水体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的水环境容量及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研究。组织协调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水体污染物总量控制及水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有关规划计划。建立和组织实施水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有关考核制度。参与并承担涉水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相关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具体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二、大气环境管理处(简称大气处)
(一)职责调整
划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相关职责;划入原污染防治处大气、噪声、光等环境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处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公约有关工作职责;增加有关涉大气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具体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大气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拟定全省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并监督实施。建立和组织实施大气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有关考核制度。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具体工作。参与并承担涉大气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审核工作。承担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公约相关工作。
三、土壤环境管理处(简称土壤处)
(一)职责调整
划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土壤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相关职责;划入原污染防治处重金属环境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处城区土地污染防治相关职责;划入原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职责;增加相关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具体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土壤、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拟定全省土壤、重金属、农村环境保护等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指导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土壤环境容量,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建立和组织实施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考核制度。承担土壤、重金属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具体工作。参与指导农村面源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并承担涉土壤、重金属和农村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相关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全省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
四、相关处室职责调整
(一)规划财务处
划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职责。增加有关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综合协调职责。
(二)环境影响评价处
划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排污许可、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职责。
(三)环境监测处
划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统计及污染源普查职责;增加相关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具体工作职责。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划入原污染防治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职责,并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职责整合;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具体工作职责。
五、其他事项
未涉及前述职责和机构调整的,仍按《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内设机构和主要职责>的通知》(甘环发〔2015〕124号)执行。
特此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