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4 08:30:13 来源:广西新闻网

赊购水泥“赖账” 商家起诉讨债

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终审,裁定维持隆林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伍某支付黄某水泥货款21000元。

伍某到黄某水泥店赊购水泥70吨用于建设厂房,并当场出具欠条,载明“欠黄老板21000元”。在卖出水泥后,黄某多次催款受到伍某拒绝,伍某称欠条上写明的是黄老板,而不是黄某本人。2016年1月19日,黄某向隆林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

伍某向黄某赊帐购买水泥70吨,并写欠条和签名、捺手印交给黄某持有,是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且欠条中载明了水泥牌子及吨位、价款、付款时间等内容,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买卖合同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且,伍某辩称黄老板不是黄某,但是又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真正的黄老板是谁,属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 隆林法院一审判决由伍某赔偿支付黄某水泥货款21000元。伍某不服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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