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3 08:58:36 来源:福建水泥

福建水泥子公司海峡水泥涉及诉讼一审判决

福建水泥关于子公司海峡水泥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拥有 55.99%权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水泥”)为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工程欠款1,115,694.5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代垫款10,904,820 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利息为7,476,208元)

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二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海峡水泥、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海峡水泥另一股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子公司海峡水泥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15)泉民初字第135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理判决情况

本案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另一被告阳春矿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泉州市中院及福建省高院分别裁定驳回和维持原判。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立即共同连带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115,694.5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二被告立即共同连带支付尚欠原告工程代垫款10,904,820 元,并支付原告代垫款的利息(至2015年1月3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为3,332,377 元,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利息为4,143,831.6 元)。3、原告有权对拍卖桶钓岭尾矿库的所得价款,在二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及代垫款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6日和2016年10月12日二次开庭审理,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代垫款10,904,820元及利息(被告尚欠利息应扣除多支付的799,623.65元);

(本公司补充说明:按判决书,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代垫款10,904,820元

范围内就桶钓岭尾矿库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780元,由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00元,被告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23,980元。

二、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本公司尚不知原告及另一被告对上述判决结果的具体意见。子公司海峡水泥拟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将视案件上诉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2015 年度,子公司海峡水泥已对该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1,100万元。

四、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泉民初字第1350号]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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