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7 09:09:43 来源:腾讯财经

山水水泥昔日合作者“反目” 配股方案分歧或是导火索

经过调查后,山水水泥于2017年1月12日公告调查结果称,“公司董事会在事前并不知悉于2016年12月14日举行的有关该等言论的事件”。

但与上述公告有出入的是,有报道称,宓敬田认为,此番通报并非其个人行为,是经过山东山水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研究,并报董事长李和平同意的。

截至发稿前,记者尚未联系到宓敬田,因此无法核对上述事情。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山水水泥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及涉及上市公司重大情况的信息披露应遵守香港的证券相关法律及香港联交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则。根据相关公告,上市公司山水水泥已经委托JLA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根据JLA调查结果,公司董事会在事前并不知悉于2016年12月14日举行的有关该等言论的事件,如果该调查结果属实,宓敬田所称的在披露前获得了来自天瑞方面李和平(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许可,无法确认。”

此外,公司还表示:“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及2016年11月2日公告刊发的未经审核业绩显示,山东山水及其附属公司于2016年1月份至9月期间净利润为亏损。然而,在报道中所引述宓敬田的言论显示,山东山水于2016年5月份获利人民币5千万元,于2016年6月份及2016年7月份获利人民币1亿元,两者存在差异。”

山水水泥称,宓敬田在2016年12月14日事件中有关2017年盈利目标言论的可信度亦存疑。“公司的合并财务业绩需在年度审核完成后方能确定。”

公告显示,宓敬田的言论中称山东山水有方案解决其人民币46亿元国内债务,是在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刊发相关的正式公告之前作出,该言论可能因此构成披露“内幕消息”。公司认为,宓敬田的言论可能会影响山东山水在中国银行(3.500, 0.00, 0.00%)间市场上市的债务证券的价格。综上,根据上市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述的各种定义,指引及规则,宓敬田所作并在该报道刊发的该等言论表面上已构成“内幕消息”并可能误导公众。

对此,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通常,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被认定为内幕信息。如果宓敬田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开披露之前,将山东山水人民币46亿元国内债务的问题对外发布,可能涉及泄露‘内幕消息’。”

基于上述JLA的调查结果,公司已通过董事会决议授权及指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China Pioneer Cement (Hong Kong) CompanyLimited,以其作为山东山水的唯一股东通过决议,自2017年1月12日起即时免除宓敬田在山东山水及其所有附属公司的所有职务、权力及职责,包括其山东山水的董事职务及副董事长职务,以及免除宓敬田与公司、附属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所有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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