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3号 质检总局关于注销首钢总公司等企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因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情形,质检总局决定注销首钢总公司等1053家钢铁和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水泥企业名单
http://www.cementren.com/uploadfile/2017/0118/20170118015134849.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