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力,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确定了南京市2017年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现予以发布(名单附后)。
为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严格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我局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开信息主体
所有列入《2017年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
二、公开信息内容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
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三、公开信息方式
通过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http://222.190.111.117:8008/NJ/Index.aspx)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31号)规定的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开信息时限
(一)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6月底前)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二)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017年南京市重点排污水泥企业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