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1 09:30:44 来源:消费日报

长治市屯留县水泥厂国有土地被侵占谁之责

  衡量着一个家庭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日益的强盛,人民收入大幅提升,生活质量也迅速提高。衣、食、住、行质量的好坏,生活水平的高低。在这个早已不是“以食为天”的年代里,购买房产、改善居住环境,也已成为人们一生当中不多的几件大事之一。然而,长治市屯留县渔泽镇东古村村民,在不知其合法性的情况下,购买了东古村委会建在原屯留水泥厂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之上的“环境污染搬迁”违建楼。

  近日,长治市屯留县东古村村民向本报反映:“2014年,位于该村村口的原屯留县国营水泥厂的法人王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将原本国有划拨给该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私自售让给东古村委,用于‘企业污染搬迁’住宅楼的建设。结果,在这块土地性质和使用权属并没改变的建设用地上,建起了一座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违建居民住宅楼。东古村村委又将该违建楼房出售给本村村民。”

  带着诸多疑问,记者于2017年6月8日早上,在该县国土局见到了该局袁副局长。“由于东古村部分村民住房距离兴旺、华诚两座大型焦化厂过近,长期遭受粉尘和废气污染,村民多次自发组织前往山西省环保厅上访。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对屯留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了约谈,屯留县政府压力也颇大。为了平息上访及改善百姓生存环境污染问题,在屯留县原水泥厂国家划拨土地没变更的情况下盖了‘小产权房’。如果建设东古村‘环保搬迁楼’走正常程序,国土部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收回已关停的原屯留县水泥厂国家划拨用地,再进行‘招拍挂’流程,出让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如果这样的话,老百姓肯定买不起楼房。由于当时意见不统一,通过政府会议以后,原水泥厂国有划拨用地就划拨给了东古村使用。”袁副局长讲到。

  记者在该局提供的屯留水泥厂全部档案中,只有一个1985年办理的档案记录。其法人名为张玉太,单位性质为全民,权属性质为国用,土地面积为22365.22平方米。并没有任何针对屯留县原水泥厂国有划拨用地从新划拨给东古村做“环境污染搬迁”住宅楼建设用地的法律手续。

  2014年7月14日,屯留县国土资源局向屯留县人民政府发文‘屯国土资发[2014]42号’文件请示:“根据屯留县渔泽镇人民政府《关于将屯留县水泥厂原厂址划拨给东古村委会的请示》(渔政发[2014]17号)文件及屯留县人民政府2014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下,以原屯留县水泥厂和东古村达成协议为由,并涉及兴旺焦化、华诚焦化环境污染防护距离内60余户村民的搬迁,请示政府同意将原屯留县水泥厂旧址中的15亩土地,用于东古村环保搬迁。”

  2014年8月7日,屯留县人民政府文件屯政发[2014]53号,屯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渔泽镇东古村环保搬迁用地的批复:“屯留县国土局: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渔泽镇东古村环保搬迁用地的请示》(屯国土资发[2014]42号)已收悉。根据2014年7月2日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精神,原则同意将原屯留县水泥厂旧址内15亩建设用地收回,并划拨给东古村用于环保搬迁,以你单位勘察定界坐标为准,并负责办理用地手续。”

  由此可见,屯留县渔泽镇东古村“环境污染搬迁”住宅楼的用地,只得依法以有偿方式进行出让、转让,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上缴财政。并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范围之内。

  2014年8月,在屯留县人民政府发文回复县国土局的请示,并要求负责办理用地手续后,该局迟迟不能办理原县水泥厂建设用地变为东古村环保搬迁盖居民楼用地的任何手续。因为屯留县国土资源局也明白“依法无据“这个道理。尽管如此,国土局袁副局长还是以“我们国土局补一个‘土地行政划拨文书’就可以了”来搪塞。

  8日下午,记者在渔泽镇政府见到了东古村李副支书。据李书记讲,2005年底,为了落实国家强行关停“五小”企业的政策和东古村村镇建设规划的实施,村委会和县水泥厂法人王某达成协议,花了17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该厂全部33.67亩土地和地表附属物,同时从村里调剂出10亩土地和水泥厂置换使用。并一再表示,当时东古村委就是购买水泥厂土地的使用权,用作村里环境受污染的67户居民搬迁用地。由于种种原因,该事一直拖到2014年才在县政府的协调下落实下来。在落实环境污染搬迁居民时,上报60余户,实际搬迁入住户只有18户。

  9日上午,记者在与原水泥厂法人王某交谈中得知:“1997年,当时政府鼓励政府工作人员兴办企业的大环境中,身为屯留县路村乡副乡长的王某,在屯留县委县政府的安排下,来到屯留县水泥厂担任法人。期间还一直在路村乡任副乡长。1998年3月企业改制中,王某在企业拍卖竞标中以12.1万千元的价格一次性买断企业债权债务和43名工人的工龄,并持有了该企业的土地使用证书。企业改制后成为水泥厂实际法人的王某,自取得企业所有权后,一直认为该企业土地所有权也在其中。2005年,由于国家关停‘五小’企业,水泥厂面临关停,东古村规划建设也需要该地块。当时,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为了解决43名职工的安置问题,企业法人王某与东古村委会达成协议:‘东古村委会支付水泥厂170万元人民币,用以搬迁。并给水泥厂提供10亩土地让水泥厂整体迁出居民区。水泥厂在职职工由乙方以东古村村民待遇安置其居住工作。’企业搬迁时屯留县政府县长还亲自找王某谈话,让其不要设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9条、第54条、第55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之规定,屯留县原水泥厂法人和东古村委会法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旧进行了33.67亩国有划拨土地的售卖行为。然而,屯留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依法以有偿方式进行出让、转让,收缴土地出让金,明知划拨给东古村15亩土地依法无据,依旧发文请示县政府,并以请示得到批复为名,对东古村委实际侵占国有土地一事视而不见。本报将继续关注。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以下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给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城市内教育、文化和卫生等设施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另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需要经过申请、审核、划拨、登记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13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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