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0 09:02:26 来源:河北省环保局

河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专项实施方案

  为尽快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及省委、省政府对推进全省涉气重点工业污染源深度减排的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主要目标

  2017年,8个传输通道城市钢铁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市县级监控中心联网的自动监控企业与省级监控中心全面联网,全省排放污染物烟囱超过45米的高架源、钢铁企业排污设施实现自动监控全覆盖;现已实行自动监控的779家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全省钢铁、煤炭、焦化、水泥、火电、玻璃、制药、污水处理厂、制革、造纸、印染、垃圾焚烧厂等12个行业达标排放取得明显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基本形成。

  2020年,全省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通过实施达标排放行动,实现全省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下降15%以上。

  重点任务

  全面掌握全省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1、开展摸底调查。各地要在2015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情况,2017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煤炭、火电、水泥、造纸、印染、焦化、玻璃、制药、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12个行业企业数量分布调查、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严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切实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的问题,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台账。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行业的企业数量分布和污染状况调查。(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进行第三方评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在收集企业基本信息,现场核查企业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和统计行政处罚及公众投诉的基础上,结合分析企业在线自动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及一般监控企业,实行企业分类监管。6月底前,各市环保部门应将钢铁、煤炭、火电、水泥、造纸、印染、焦化、玻璃、制药、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12个行业排查评估结果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有效利用技术手段实行企业排放精准管理1、推动自动监控全覆盖。根据全省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推动实现全省工业污染源全覆盖。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验收、有效性审核信息处置、管理系统,规范处置流程,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应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县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实现省级监控中心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全面实时监控;初步建立全省重点污染源“智能监督管理系统”,实现对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维护、监督检查、比对监测等工作行为智能视频监控,对工作内容实现电子痕迹化管理,严防数据造假,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2017年,各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督促钢铁、煤炭、火电、水泥、造纸、印染、焦化、玻璃、制药、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12个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县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完整有效。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率先实施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电路改造工程,分阶段实现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分表计电,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精准管理,有效利用技术手段解决环境监察执法力量薄弱、全面监管到位难度大等问题。2017年6月底前,各地完成本行政区域钢铁、煤炭、火电、水泥、造纸、印染、焦化、玻璃、制药、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12个行业电路改造评估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其余行业电路改造评估方案;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分表记电监控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并实现数据共享。2018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焦化、玻璃等5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2019年底前,完成煤炭、制药、造纸、印染、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7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分表记电。(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电力公司)

  3、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对各类工业污染源进行全方位监管,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实施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1、强化环境管理信息共享。2017年底前,全面整合河北省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系统,建成环境执法监管管理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时更新企业登记、用电开户、环境违法等信息动态数据库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建成工业污染源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信息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提升对排污企业管理水平,实现对“散、乱、污”企业的精准打击。(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

  2、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各级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及超标排放整治力度1、落实“网格化”和“双随机”环境监管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对所监管企业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鼓励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查率,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衔接。各级环保部门应做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衔接,统筹考虑排污许可证发放和达标方案推行的工作安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所载明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3、规范和加强自动监控的运行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利用自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督促企业达标排放。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环保部门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要求,对严重超标的企业,24小时内反馈核实情况。2017年,针对重点涉气行业开展电子督办,不断规范和提升自动监控数据的可靠性。对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涉及到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应人员依纪依规实行问责。(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

  4、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各地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继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

  5、强力推进超标问题整治工作。各级环保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全面排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彻底解决问题。对查出的所有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到位,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督促其严格落实和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加密对超标因子的监测频次,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在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限期(最长6个月)治理;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由政府责令关停,对涉及民生无法关停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对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消号。强化对超标企业的监管约束,探索实施超标排放累计记分管理。2017年10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钢铁、煤炭、火电、水泥、造纸、印染、焦化、玻璃、制药、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12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20年,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全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开展环保标准技术研究和攻关,加快出台《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炭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等16项地方标准,为工业污染治理提供规范标准和执法依据。建设焦化行业脱硫脱硝、焦化废水深度治理示范工程;逐步推进水泥、玻璃等行业高效脱硝示范工程;拆除玻璃行业旁路,解决余热锅炉检修等造成的超标问题。(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全面推进信息公开要按照便民、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深入推进环境管理信息公开。除保密信息外,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进行公布。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并通过网络、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据相关要求如实或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严格处罚。(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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