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开展“清废打假促达标”行动,督查小组对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部分铁矿、黑石露天堆放;原料仓库前没有车辆清洗装置,车辆夹带扬洒现象严重,脱硫石膏仓库前道路有物料洒落、扬尘现象。2017年8月7日,贵港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矿物油桶露天堆放,也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
贵环限改〔2017〕56号
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717496937
法定代表人:吕克甫
地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黄练峡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清废打假促达标”督查小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原料仓库前没有车辆清洗装置,车辆夹带扬洒现象严重,脱硫石膏仓库前道路有物料洒落、扬尘现象。
2017年8月4日,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案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了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初步查明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星期内改正原料仓库前没有车辆清洗装置,车辆夹带扬洒现象严重,脱硫石膏仓库前道路有物料洒落、扬尘现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6日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
贵环限改〔2017〕57号
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717496937
法定代表人:吕克甫
地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黄练峡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清废打假促达标”督查小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部分铁矿、黑石露天堆放。
2017年8月8日,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涉嫌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案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了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初步查明你公司生产原料露天堆放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星期内改正部分铁矿、黑石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6日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
贵环限改〔2017〕59号
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45137255F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
地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
2017年8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矿物油桶露天堆放,也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2017年8月11日,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涉嫌废矿物油桶露天堆放案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了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初步查明你公司废矿物油桶露天堆放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1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星期内改正废矿物油桶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