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6 09:18:50 来源:互联网

环保进行时!又一家水泥企业因环保问题被罚30万

  水泥人网近日,云南省环保厅发布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公告,其中包括对云南澄江华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云环罚字【2017】33号公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28日,我厅环境监察总队联合澄江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1号、2号窑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17日验收。经查询在线监测系统历史数据,1号窑尾2016年11月11日氮氧化物日平均值为445.5mg/m3,超过排放标准限值400mg/m3 的0.11倍,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16日、3月6日颗粒物日平均值分别为163.0mg/m3 、271.0mg/m3、30.2mg/m3,分别超过排放标准限值30mg/m3的4.43倍、8.03倍、0.01倍;2号窑尾2016年11月20日二氧化硫日平均值为274.8mg/m3,超过排放标准限值200mg/m3的0.37倍。以上超标情况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未向环保部门报告,也未采取措施防止超标行为的发生。二是你公司2号线生料磨东南角露天堆存有废机油桶79桶,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堆存区域水泥围堰有溢流口,溢流口外地面有明显的废机油外溢痕迹。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于2017年6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申辩陈述。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6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7〕33号)、2017年6月2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其中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对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造成废机油外溢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4019801040004350

  电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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