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7 10:48:16 来源:互联网

四川亚东水泥、四川兰丰水泥因环保问不合格被罚

  水泥人网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17〕65号

  被处罚者: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37555XN

  法定代表人: 林升章

  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安彭路66号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执法调查笔录》(成环(2017)检调字PZ061601号)、《现场执法勘验笔录》(成环(2017)检勘字PZ061601号)、《现场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7)检询字PZ015061901号)、视听证据、二号在线气路图、二号线收尘检查表、设备维修记录、生产记录、公司整改报告、环评及验收批复及排污许可证等。

  我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7〕65号)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听告字〔2017〕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提交了《关于对<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环罚告字[2017]65号>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四川亚东函[2017]9号),经现支队场检查核实,基本情况如下:1.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2017年4月25日2号生产线在线监测设备机柜内零标电磁阀故障,公司擅自换为手动阀代替。执法人员检查指出问题后,公司已于2017年6月17日重新恢复为电磁三通阀。2.该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运维人员无证运维的情况,已联系培训机构,并于2017年7月14日派2名员工参加省环保协会组织的“烟尘烟气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培训,取证上岗。3.该公司决定聘请第三方运维单位开展在线监控设施的运维,目前已进入采购询价阶段。4.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于2017年7月19日对该公司2号生产线在线监控设备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我局认为,你公司所提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成立,我局在办理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裁量适当。鉴于公司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罚款1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单位编码010035003(注:目前,暂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5日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17〕59号

  被处罚者:四川兰丰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679672443R

  法定代表人:吴玲绫

  住 所:成都市彭州市桂花镇庆桂路中段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1号生产线C5生产平台大量生料无组织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为证:《环境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成环[2017]检调字PZ0150614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2017]检勘字PZ01506140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7]检询字PZ015061401号)、现场照片、公司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的照片、公司熟料现行干法水泥生产线一期和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

  我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7〕56号)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听告字〔2017〕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整改,目前预热器平台的围挡和喷淋系统已安装完成,“三防”措施改造整体完工,请求减轻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所提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成立,我局在办理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裁量适当。鉴于公司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罚款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单位编码010035003(注:目前,暂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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