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8 08:23:28 来源:互联网

紧急通知:新一轮2+26城市环保督查时间表发布

  水泥人网为全面实现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既定目标,进一步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更加深入推进大气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科学治污”的基本原则,根据《2017-2018 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案》(以下简称《督查方案》),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督促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期完成《攻坚方案》任务。实行区域联动、综合整治,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督查范围

  督查范围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唐山、邯郸、邢台、保定(含定州)、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义)、开封(含兰考)、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三、督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

  第一阶段(2017 年 9 月 1 日至 11 月 9 日),共 5 个轮次(第 11至 15 轮次)70 天,重点对“2+26”城市所有县(区)全部 12 项任务完成情况、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进行督查(具体安排见附 2)。

  第二阶段(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共 10 个轮次(第 16 轮次至 25 轮次)140 天。进入采暖期,重点通过热点网格、高架源排放情况、“12369”环境举报热线等掌握的线索,调度督查组和“2+26”城市环保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区域和行业进行“双向反馈式”督查。

  四、督查内容

  根据前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及采暖期企业的生产方式、污染物排放特点、检查重点,按照《攻坚方案》要求,梳理出12 项重点任务和各城市“清单化”任务 233 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 一) “ 散乱污 ” 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

  1.按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 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对提升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同意擅自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仍发现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或清单内未取缔、未整改,仍在生产或有近期生产迹象的“散乱污”企业。

  3.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或集群“死灰复燃”情况。

  ( 二)小锅炉淘汰、改造情况

  1.按照小锅炉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 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 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 20 蒸吨(部 分地区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求以《攻坚方案》为准)

  ( 三)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

  1.按照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入户抽查散煤替代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应全部取缔散煤燃烧。

  2.已划定的“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是否存在散煤燃烧、销售问题。

  ( 四)工业类治理项目

  1.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按照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治理改造方案进行核实。

  2.对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重点检查,检查治污设施工艺、选型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监测。

  ( 五)工业类淘汰、搬迁项目

  对照淘汰、搬迁类企业清单,包括列入整治关闭计划的露天矿山,逐一核实关停、淘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生产相关行为活动,可到当地供电部门调查企业用电量情况。搬迁类企业原厂区必须停产。

  ( 六)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按照《攻坚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11 月份对电力、钢铁、水泥行业企业,2018 年 1 月对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排污行为。

  (七)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治理项目

  对照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可采取现场即时检测方式检验 VOCs 泄漏及排放情况。

  ( 八)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情况

  1.检查工业企业(含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完成物料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任务。

  2.检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 九)加油站整改情况

  1.随机抽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2.《攻坚方案》中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需核实安装使用情况。

  3.对高速路、国道、省道边加油站,应检查是否销售车用尿素。

  ( 十)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

  1.随机抽查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等 6 个 100%。

  2.在采暖期,城市建成区内是否存在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情况(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 十一)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对照清单督查相关企业是否按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进行限产、停产,未执行错峰生产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可通过当地供电部门用电数据核实停产、限产落实情况)。

  ( 十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遇重污染天气时,督查地方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1.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2.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

  3.督查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是否按照预案落实减排措施。

  ( 十三)其他督查内容

  督查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涉及“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2+26”城市需提供的任务清单

  “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

  化解过剩产能清单

  建成区企业搬迁入园清单

  工业企业 VOCs 治理清单

  散煤清洁化替代清单(乡镇、街道)

  燃煤锅炉淘汰清单

  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清单

  违规露天矿山整治清单

  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企业清单

  采暖期错峰生产企业清单

  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加油站清单

  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一般制造业企业清单(北京市)

  督查工作安排(9月1日至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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