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海峡水泥涉及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拥有 55.99%权益的控股子公
司——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水泥”)为本
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之一)。
? 涉案的金额:海峡水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 依法改判驳回温州建设公司对海峡水泥公司的诉讼请求; 3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温州建设公司承担。
近日,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拥有 55.99%权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水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7)闽民终第 124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诉子公司海峡水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详见公司 2015 年 10 月 20 日披露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海峡水泥、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垫款
10,904,820元及利息,原告在代垫款 10,904,820 元范围内就桶钓岭尾矿库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详见公司 2016 年 12月 13 日披露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海峡水泥涉及诉
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海峡水泥不服上述判决,将本案上诉至福建省高院,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 依法改判驳回温州建设公司对海峡水泥公司的诉讼请求; 3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温州建设公司承担。
海峡水泥在本案二审上述期间,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于 2017
年 1 月向德化县美湖镇财政所汇款 219.35 万元,该款项省高院认定应作为代垫本案工程款予以抵扣。
二、判决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 月 2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作出判决如下:
(一)撒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 135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 135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代垫款 8,711,320 元及利息(2017 年 1 月
23 日前的利息为 1,465,508.92 元;2017 年 1 月 23 日后的利息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7 年 1 月 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欺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780元,由福建省海峡水泥般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2015 年度,子公司海峡水泥已对本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1,100万元。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第 124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