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天瑞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止2017年2月9日,天瑞集团持有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0885以下简称“同力水泥”)股份71,365,588股,占同力水泥总股本的15.03%。
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天瑞集团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同力水泥股份48,251,588股,占同力水泥总股本的10.15%。
在卖出同力水泥股份累计达到5%时,天瑞集团没有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报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同力水泥股份。
同时,在上述减持过程中,天瑞集团于2017年2月15日存在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同力水泥股份100股的行为,在买入同力水泥股份100股后,又于2月15日、16日、22日、23日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同力水泥股份44,319,000股,累计成交金额约12.39亿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天瑞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第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瑞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