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竟打起了南方水泥的主意,
谁知道,
南方水泥虽得手,
却把自己送进了铁窗内……
2017年9月12日,横县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
一、被告人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蒙某甲分别退赔被害人蒙某乙、杨某甲经济损失1404元、774元。
(2017年5月3日凌晨,偷南方水泥的贼被群众抓住)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蒙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实施盗窃四次,盗窃物品价值2855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蒙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到被害人蒙某乙位于横县横州镇上淇村委小学旁的在建住宅处,盗走蒙某乙堆放在该处的南方牌水泥43包(价值774元)。同年12月份的某天晚上,蒙某甲再次去到上述地点用同样方法盗走蒙某乙的南方牌水泥35包(价值630元)
2017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蒙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到被害人杨某甲位于横县横州镇上淇村委小学旁的在建住宅处,盗走杨某甲堆放在该处的南方牌水泥43包(价值774元)。
2017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蒙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到被害人杨某乙位于横县横州镇上淇村委大岭村的在建住宅处,将杨某乙堆放在该处的南方牌水泥41包(价值677元)扛上其驾驶去的三轮摩托车上准备盗走时,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41包水泥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蒙某甲将盗窃蒙某乙、杨某甲的水泥卖给他人获款2000多元,所获赃款蒙某甲已花光。蒙某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盗窃蒙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水泥的事实。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蒙某甲于2017年5月3日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蒙某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