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17年3月2日23时13分许,一辆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沿云南省临沧市G214国道行驶至2545公里加900米处右转下坡时,因严重超载导致制动失效,车辆失控冲向左侧并发生侧翻,与对向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耿马分公司的一辆云S18558号大型客车(核载47人,实载47人)发生刮碰,造成10人死亡、38人受伤。
暴露问题:
一是货车严重超载。经查,肇事货车罐体专门用于载运木炭粉,限载13.9吨,实际却违法装载了47.94吨的水泥粉,超载达244.9%,导致货车在长下坡路段刹车失灵引发事故。
二是临时招募驾驶人异地违法运营。经查,肇事货车驾驶人是车主通过某网站临时聘请,不熟悉车况、路况,行驶约20公里后即发生事故。
三是货运源头装载安全监管缺失。经查,肇事货车在云南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装载货物过程中,该公司未认真核对货车罐体、行驶证有关核载质量和允许装运货物种类等信息,导致核定装载木炭粉的货车非法装载水泥且严重超载。
四是客运车辆违法站外揽客。经查,涉事的云S18558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7人,出站时车内载客30人,途中先后4次违规停车揽客共17人。客车上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但客运企业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暴露出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针对上述涉嫌违法的相关企业及个人,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立案侦查,对货车驾驶人、货车挂靠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泥生产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共8名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其中,水泥生产企业储运部经理冯某、为肇事车违法装载水泥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李某、开票员毛某、过磅员李某、装货员奎某等6名货源生产及装载企业有关人员因未认真履行监管和治超责任,致使车辆严重超载上路行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肇事重型罐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余某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云南临沧“3·2”事故中,这家水泥企业非但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反而无形之中变成事故的“帮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