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09 08:58:39 来源:工信部

工信部:对淘汰水泥过剩产能、产能置换乱象要坚决打击

  近日,工信委在其官网公开了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97号建议的答复,主要内容是关于落实水泥行业供给侧改革的相关问题。

  答复文件称:对于落后产能,国家会充分运用市场倒逼机制和法治化手段加大淘汰力度,督促各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加速落地,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氛围,加速予以关停淘汰。

  下一步,将结合贯彻落实16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强化多策联动,有效防止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同时,抓紧研究出台适用于2018~2020年期间的水泥行业产能置换政策。答复原文如下:

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水泥行业供给侧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行业产能置换政策

  遵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该办法适用于水泥行业,明确规定,2017年底前,用于新(改、扩)建项目置换的产能指标,须为2013年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的淘汰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为加大力度压减水泥行业过剩产能,推进联合重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又要求,2017年底前,暂停不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能置换。现有水泥熟料产能指标只要同时符合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国办发〔2016〕34号文件要求,就可以用于产能置换,在相关政策未做修订或调整之前,应以现行政策为准。

  对于您提到的落后产能,我们会充分运用市场倒逼机制和法治化手段加大淘汰力度,督促各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加速落地,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氛围,加速予以关停淘汰。下一步,将结合贯彻落实16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强化多策联动,有效防止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同时,抓紧研究出台适用于2018~2020年期间的水泥行业产能置换政策。

  二、关于建立过剩产能退出专项资金

  对于水泥行业建立过剩产能退出专项资金,国办发〔2016〕34号文件明确:支持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目前,我们正在依据国办发〔2016〕3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水泥行业骨干企业联合发起设立或会同相关基金会设立非盈利性的“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您提出的专项资金筹集方案,我们也将提请有关单位和业内专家开展研究论证。

  三、关于通过法治化市场化方式促进过剩产能退出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水泥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应当充分运用市场、法治手段做好去产能工作。至于您所提到的违规项目,遵照国发〔2013〕41号文,对国发〔2013〕41号文发布前立项建设的违规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后上报处理意见,由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定的建成项目予以公告,对符合要求的在建项目予以认定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处置。对未予公告、未予认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处置的违规项目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这类产能若无证生产则属违法。对这些无证非法产能,应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发〔2013〕41号、国办发〔2016〕34号文精神处置违规行为后,再通过关停退出相应合规产能指标开展等量或减量置换转为合法产能。

  关于发挥市场作用,建立全国产能指标置换交易平台,实施异地产能置换,我们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要求,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指标置换交易,支持同一控制人内部的产能异地置换,推进联合重组,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在经营中逐步压减关停过剩产能,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下一步,我们将深化“放管服”改革,修订完善产能置换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异地产能转移置换操作办法,加快探索建立产能交易平台声明制度,强化同业和社会监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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