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宜水泥厂破产清算的情况一直以来备受市民关注,特别是2017年12月18日,信宜市水泥厂(新厂)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资产以4.35亿元拍卖成交后,更为市民热议的话题。下面是信宜市相关部门关于信宜水泥厂焦点问题的回复,请详看:
一、信宜水泥厂相关背景
2001年2月
2001年2月,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信宜市水泥厂宣告破产。信宜市水泥厂破产清算组委托市拍卖行将旧厂(无抵押)土地及设备拍卖为职工解决社保问题,所得480万元款项全部用于缴清水泥厂拖欠职工的应交社保费。
2017年12月18日
2017年12月18日,清算组依法委托茂名市信宜拍卖行和信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的信宜市水泥厂(新厂)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资产以4.35亿元拍卖成交。
2017年12月21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清算组对水泥厂破产后的职工补偿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并列出职工补偿清单于2017年12月21日予以公示和核对。
2017年12月29日
拍卖成交后,清算组于2017年12月29日交清了上述土地出让金1.7322亿元,于2018年2月5日交清了上述土地转让税款1.1687928137亿元。
2018年近期
近期,部分职工向信宜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对信宜市水泥厂职工提高补偿等诉求。
信宜市委、市政府对水泥厂的破产清算工作十分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做好水泥厂破产清算工作,信宜市政府、信宜市科工商务局及水泥厂破产清算组已三次召开约访职工代表会议。
信宜水泥厂焦点问题有哪些呢?在这里,经过梳理,你将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读懂信宜水泥厂焦点问题。
二、信宜水泥厂需要作出补偿的职工及集资户情况如下:
1、在册职工1183人,其中破产前退休82人,工龄补偿金21310000元。
2、集资户2059户,本金52464274.33元,利息25775251.81元,合计78239526.14元。
3、带资款658户,本金1821050元,利息155150.58元,合计1976200.58元
(以上所列补偿清单已于2017年12月21日予以公示和核对)
三、7个焦点问题
(1)
【关键词】工龄补偿
【诉求】能不能按茂名地区201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补偿工龄工资?
【答复】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工的遣散费按2000年度信宜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补偿。部分职工请求按茂名地区201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补偿工龄工资问题没有依据。
【说法】看法律、法规、政策怎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信府〔2000〕97号信宜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实施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职工遣散安置经济补偿办法:职工遣散安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职工每满一年工龄(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计发一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
对于信宜市水泥厂职工的遣散安置补偿金,按全市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因信宜市水泥厂于2001年2月22日经信宜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因此职工的遣散费按2000年度信宜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补偿是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部分职工请求按茂名地区201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补偿工龄工资问题是没有依据的。
(2)
【关键词】借款返还
【诉求】能不能返还职工的借款,并且计算相应的利息?
【答复】信宜市水泥厂于2001年2月22日被宣告破产,对职工的集资款、入厂带资款的利息只能计至企业破产宣告时止,此后利息不再计算。
【说法】看法律、法规、政策怎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通过)第三十一条“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6月1日施行)第六条“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债权利息;已宣告破产的,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法律规定确认债权利息”。
信宜市水泥厂于2001年2月22日被宣告破产,因此,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职工的集资款、入厂带资款的利息只能计至企业破产宣告时止,此后利息不再计算。
(3)
【关键词】一次性安置费
【诉求】能不能向职工发放茂名市企业职工上年(2016)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费用作为一次性安置费?
【答复】该项诉求没有依据。没有对破产企业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规定。有职工提出(国发〔1994〕59号)文件,该文件只适用上海等18个试点城市,我市未列入试点城市。
【说法】看法律、法规、政策怎么规定?
根据破产法、劳动合同法、信府〔2000〕97号文件《关于实施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均没有要求对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这一规定。因此,信宜市水泥厂部分职工的该项请求没有依据。至于职工提出的(国发〔1994〕59号)文件,该文件只适用上海等18个试点城市,我市未列入试点城市。因此,部分职工的该项诉求没有依据。
(4)
【关键词】社保费
【诉求】从水泥厂解散开始未给职工购买够15年社会保险的,应当帮职工买够15年,职工自费购买的,水泥厂能不能把这些社保费按每人实际所交年数的保险金额全部退回给这些职工?
【答复】从2001年2月22日信宜市水泥厂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信宜市水泥厂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已依法终止,水泥厂破产后企业与职工不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因水泥厂已被依法宣告破产,不能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说法】看法律、法规、政策怎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规定,从2001年2月22日市水泥厂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市水泥厂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已依法终止,水泥厂破产后企业与职工不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因水泥厂已被依法宣告破产,不能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5)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
【诉求】职工福利费能不能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到15000元?
【答复】这是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这次公示的职工补偿清单中支付3000元职工福利费给职工这一方案,是政府为照顾市水泥厂职工的困难,参照原矿山机械厂的破产分配方案而制订出来的。
【说法】看法律、法规、政策怎么规定?
对于给予职工福利费这一项目,破产法及相关政策均没有明文规定要支付这一项目。
(6)
【关键词】医保费
【诉求】如果企业一直帮职工购买社会保险金,退休后职工就不用自己购买医保了,现在医保已提升至每人180元,以后或会逐年提高,现在只补120元不合理。
【答复】因破产后企业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根据政策规定,对于在职职工按每年工龄120元支付医疗费补偿金;对退休职工按退休时的实际工龄计算,每年按最高限额250元支付医疗费补偿金。
【说法】看法律、法规、政策怎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因破产后企业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因市水泥厂于2001年2月22日宣告破产,按当时的政策可以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信府〔2000〕97号文)第五点:企业破产后职工和退休职工医疗费的补偿办法“参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职职工发放标准为每工龄年发给最高限额120元医疗补偿金。退休职工医疗费补偿金,按退休时的实际工龄计算,每年工龄补助最高限额250元。今后由退休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对于在职职工按每年工龄120元支付医疗费补偿金,对退休职工按退休时的实际工龄计算,每年按最高限额250元支付医疗费补偿金,是符合上述文件及政策规定的,是合理的。
(7)
【关键词】三年基本生活费
【诉求】是否发放《托管协议书》协议期间的三年基本生活费?
【答复】《托管协议书》是水泥厂再就业服务中心与部分职工签订的,托管期限从1998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10月30日止,期限3年。按照《托管协议书》规定,此期间涉及上述《托管协议书》关于托管职工的生活费,应视为水泥厂尚欠托管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依法依规逐一核实后予以支付。
【说法】看《托管协议书》怎么规定?
因《托管协议书》是水泥厂再就业服务中心与部分职工签订的,托管期限从1998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10月30日止,期限3年。水泥厂于2001年2月22日依法宣告破产,对于从1998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2月22日止的涉及上述《托管协议书》关于托管职工的生活费,按照《托管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视为水泥厂尚欠托管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依法依规逐一核实后予以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