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1 09:47:39 来源:水泥人网

上峰水泥光速被罚40万同时拉开索赔序幕

上峰水泥光速被罚拉开索赔序幕

  只用了二十天时间,甘肃证监局就完成了对上峰水泥(000672)从立案调查到行政处罚的全部过程。公司在同一天发布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情形在此前还从未有过。而随着证监会正式处罚的落地,投资者对上峰水泥进行索赔已经满足了所有的前置条件。

同日公告处罚告知书与决定书

  上峰水泥5月3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和当事人俞锋、瞿辉、俞小峰于2018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2号);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两份文件所揭露的违法事实是一致的: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诸暨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俞小峰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及时向上峰水泥董事会报告,俞锋、瞿辉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峰水泥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公告该事件。

  甘肃证监局认为,上峰水泥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上峰水泥的违法行为,俞锋作为上峰水泥董事长兼总经理,瞿辉作为上峰水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小峰作为上峰水泥董事,上峰建材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甘肃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也进行了处罚。

调查速度创历史纪录

  随着证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峰水泥信披违规的情况已经确认,投资者对上峰水泥进行索赔所需的前置条件已经全部满足。凡在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0日之间买入上峰水泥且在2018年4月20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证监会对此事情的处理速度创了历史纪录。此前,甘肃证监局是于今年5月10日才向公司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5月29日就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月30日就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从立案调查至下达正式处罚只花了20天时间,这样的速度是此前从未有过的,已经创了纪录。而从这样的速度,也能反映出监管部门对此类事件的重视程度。

  另外,公司刚刚被媒体曝光时,曾于4月23日晚间发布公告,认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公司的理由是:上述环保检查事宜后,上峰建材认真配合检查,且检查中公司经监测的环保排放数据符合规定要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未受影响;对于相关涉事人员公安部门当时已采取了拘留措施,相关涉事人员不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截止目前公司和上峰建材未就该事宜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等重大影响的情形,暂未触及信息披露规定的标准。因此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披露隐瞒的情形。但在证监会处罚下达后,公司未再提出任何申辩理由,只是表示将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改进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相关工作。

甘肃上峰水泥被处罚40万元

  当事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水泥)。

  俞锋,男,上峰水泥董事长兼总经理。

  瞿辉,男,上峰水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俞小峰,女,上峰水泥董事、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建材)董事长兼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峰水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上峰建材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诸暨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俞小峰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及时向上峰水泥董事会报告,俞锋、瞿辉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峰水泥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公告该事件。

  上峰水泥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对上峰水泥的违法行为,俞锋作为上峰水泥董事长兼总经理,瞿辉作为上峰水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小峰作为上峰水泥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峰水泥相关公告、政府部门相关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上峰水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俞锋、瞿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三、对俞小峰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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