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5 10:13:22 来源:互联网

红狮水泥“顶风作案”被责令整改

  【水泥人网一、交办信访件事项

  江西鹰鹏水泥违规建设一条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至今未获得生产许可证,一直在违规生产,生产废气直排。

  二、交办信访件

  属第十六批交办件(环督(赣)转〔2018〕44号,受理编号X360000201806160008),由永丰县委、县政府承办,6月17日收到,6月22日办理反馈。

  三、信访件诉求

  要求尽快查处。

  四、被举报对象基本情况

  江西鹰鹏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鹏水泥)位于永丰县陶唐乡,主要建设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5月获得了江西省工信委核准(赣工信建材〔2013〕89号)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赣环评函〔2013〕97号),于2015年3月动工建设,2017年12月竣工,2018年3月20日开始进行环保设施调试。

  五、调查核实情况

  督办通知收悉后,永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6月17日成立了由分管工业、环保、市监县领导和永丰县工信委、市监局、环保局及陶唐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对信访件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违规建设问题

  该项目于2013年5月通过了江西省工信委核准(赣工信建材〔2013〕89号)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赣环评函〔2013〕97号),2013年8月通过了吉安市工信委节能评估审查批复(吉市工信节能〔2013〕38号),2016年3月永丰县安监局下发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书(永安检三备〔2016〕01号),符合有关审批手续。该项目取得核准与环评批复等合法性手续后,立即启动地勘、选址等前期工作。2014年5月起,开展厂区征地、拆迁等工作,但因涉及土地征迁、坟墓搬迁工作量极大,直至2016年6月全部完成征迁扫尾工作,项目建设得以全面加快,2017年12月竣工。

  (二)关于未获得生产许可证,一直在违规生产问题

  该项目竣工后,基于鹰鹏水泥提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4月4日受理并转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批。2018年4月5日,鹰鹏水泥开始依法依规试生产。2018年5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市监(26011)不准字﹝2018﹞0248号)。永丰县市监局5月16日收到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5月17日送达到鹰鹏水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之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标)责改﹝2018﹞12号),责令鹰鹏水泥停止生产。5月18日,鹰鹏水泥停产。

  5月24日,永丰县市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鹰鹏水泥,发现该公司在小规模生产。永丰县市监局再次依法依规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标)字﹝2018﹞13号),责令其停止生产,鹰鹏水泥承诺立即停产。6月1日下午,永丰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再到鹰鹏水泥进行检查,该公司仍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于同日立案。6月2日,鹰鹏水泥全线停产。

  6月16日,鹰鹏水泥考虑到原煤仓库剩余粉煤300多吨,担心储存时间过长、天气气温升高,粉煤存在自燃、发生爆炸的安全隐患,私自于当日上午点火、晚上投料复产,至17日上午停产,共生产水泥半成品1720.5吨。

  (三)关于生产废气直排问题

  2018年6月17日下午,永丰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鹰鹏水泥进行了现场检查,水泥生产线已于当日上午停止投料,生产线及配套的除尘设施和脱硫脱硝设施均已全部建成。窑头废气经过电除尘器处理后经40米高烟囱外排;窑尾烟气先经袋式除尘、再经脱硫脱硝处理后通过105米高的烟囱外排;生料磨仓顶废气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煤磨工序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水泥粉磨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其他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检查结果与3月21日鹰鹏水泥环保设施调试、执法人员环境现场监察记录相符。窑头窑尾排放口均已安装了废气在线监控设施,数据显示外排污染物达标,不存在废气直排问题,因鹰鹏水泥正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数据比对阶段,监测数据还未上传至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该项目处于环保设施调试阶段,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目前正与江西核工业环境保护中心协商环保竣工验收检测事宜。

  通过以上调查核实,鹰鹏水泥不存在违规建设一条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和生产废气直排问题,但此信访件反映的未获得生产许可证情况属实,在生产许可申请被驳回后存在违规生产行为。

  六、存在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信访件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鹰鹏水泥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鹰鹏水泥在生产许可申请被驳回后违规生产水泥。

  七、处理整改情况

  处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鹰鹏水泥停止生产,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05656.95元,没收违法所得32332元,合计137988.95元。

  整改措施:

  1.责令鹰鹏水泥停止生产。

  2.由陶唐乡党委政府和永丰县市监局安排专人对鹰鹏水泥进行现场监管。

  3.永丰县市监局督促鹰鹏水泥完善申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材料,尽快办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八、问题解决情况

  正在解决。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已于6月22日在永丰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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