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0 14:33:05 来源:湖南日报

湖南出台禁令,斩断“提篮子”的“黑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严格出资人管理,切实解决部分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项目、“打招呼”、“提篮子”等问题,日前,省国资委重点聚焦国企工程建设领域潜在风险和违规违纪行为,出台了《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管理坚决抵制“提篮子”现象的规定》(简称《规定》)。

  坚决杜绝“提篮子”工程,杜绝资质外借、挂靠联营

  《规定》明确,严禁省属监管企业通过领导干部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以提取佣金、输送利益等方式和手段获取项目支持。坚决禁止为领导干部、亲属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自觉按照“四不”原则(不信、不见、不理、不办)抵制“提篮子”现象。

  严禁施工企业出借、出租、转借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担保和现金履约担保必须由企业基本账户出具。全面加强项目管控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负责制等商业运营模式,严禁以收取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联营,坚决防止国有企业成为私人牟利的工具。

  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对“提篮子”行为实行台账式管理并纳入各企业信息平台,同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确保“登记在案、全程留痕”。充分利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通过互联网与监管平台对接,共享人员和业绩信息,实现数据交互。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企业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库管理系统,全流程录入项目招投标过程、项目经理、工程结算等关键信息。

  严格实行全程监督。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纪实制度,全流程记录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将领导干部是否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提篮子”现象以及项目招投标、工程管理、工程结算等关键环节纳入纪检监察部门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

  全面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严肃查处围标串标行为

  《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坚决杜绝“应招不招”、“变相邀标”、“化整为零”、“定向招标”、“围标串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非招标项目(含采购、租赁、购买服务等)参照招投标法或有关规定依程序确定采购方式。承担省委、省政府指定的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重大民生、急难险重等方面工程项目,按有关程序和决定办理。

  严禁省属监管企业参与或纵容各种形式的围标串标活动,一经查实,由省国资委进行警示约谈直至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在招标过程中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在省国资委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实行禁入限制。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计价文件规定计价。经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预算控制价应当作为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严禁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严肃追责问责。省属监管企业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纳入企业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围,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国资委法规处处长戴雪峰表示,《规定》是省国资委系统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围绕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领域有关资质管理、招投标、工程预结算等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站在出资人角度,提出了坚决杜绝“提篮子工程”、坚决杜绝资质外借挂靠联营等8条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为企业经营划定红线底线,确保堵塞制度漏洞,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根本要求,也表明了我省国资系统刀刃向内、自我加压、坚决整治“提篮子”问题的鲜明态度。

  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

  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权力运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提篮子”,是指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共资源交易、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许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财政项目资金分配等领域,充当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帮助、与他人(个人或者单位)合作等方式,为他人获取利益、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

  第五条 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施下列“提篮子”行为:

  (一)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购销以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股)权、水权、林权、碳排放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中“提篮子”;

  (二)在项目报建、规划许可变更、容积率调整、用地性质改变、违法建设处置等房地产开发领域中“提篮子”;

  (三)在矿业权审批、特许经营权许可、资质资格认证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中“提篮子”;

  (四)在资产经营处置、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投融资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提篮子”;

  (五)在存贷款、债券、股票、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业务中“提篮子”;

  (六)在环保、交通、产业发展、农业、教育、科研等财政项目资金申报、审批、分配和使用中“提篮子”;

  (七)其他“提篮子”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批条子、打招呼、请托说情、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等方式,为他人“提篮子”提供便利、帮助,也不得纵容或者默许他人“提篮子”。

  第七条 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相互为对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提供便利、帮助。

  第八条 领导干部发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的,或者他人以本人名义“提篮子”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在30日内向同级或者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

  第九条 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发现以领导干部名义“提篮子”的,不论真假,应当登记在案,全程留痕,并按照“不信、不见、不理、不办”原则处理,同时向同级或者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也可以向相关领导干部本人报告。接受报告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发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或者他人以本人名义“提篮子”,应当制止未制止、应当报告未报告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未履行第九条规定的登记、报告义务,或者明知违规予以办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主动给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创造条件、提供机会的,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对假冒领导干部“提篮子”的,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提篮子”现象在本地区、本单位频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检举、控告“提篮子”的,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监管查处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委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监委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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