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1 09:08:00 来源: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官网

又一家水泥企业因为超标被罚款

  水泥人网消息,日前,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枣环罚字[2018]16号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为:

  枣庄市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自动监测超标日报显示,2018年8月8日,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1#窑尾二氧化硫浓度日均值为138mg/m3,超标0.38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根据《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枣环字[2017]37号)第10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炉窑-水泥行业,超过标准1倍(含1倍)以下的”条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贰拾万元整。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处罚决定书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枣环罚字[2018]16号

  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17834130法定代表人:张斌

  地址:台儿庄区张山子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釆纳情况

  枣庄市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自动监测超标日报显示,2018年8月8日,你单位1#窑尾二氧化硫浓度日均值为138mg/m3,超标0.3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由受你单位授权的吕东海签字确认的2018年8月27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枣庄市环保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由枣庄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自动监测超标日报,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后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根据《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枣环字[2017]37号)第10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炉窑-水泥行业,超过标准1倍(含1倍)以下的”条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新城海关大楼4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8日

欢迎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cementren;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投稿请联系:offce@cementren.com,QQ:1229919202业务咨询:1891146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