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待客户用茶印制纸杯上公然显赫打着违犯国家法令的广告“红狮水泥 国家免检产品”非常吸引眼球,广告吸引着消费者的眼光。
存在着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令虚假广告行为,严重诱导消费质量观,误导消费者认为国家为该企业作质量信誉担保,这行为极具质量欺骗性。
位于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硐底镇治平村
红狮水泥公司(记者 杨春 摄)
如此享有特权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9月18日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至此,实施8年之久的国检免检制度彻底被废除,免于检验产品已经寿终正寝。国家质检总局令发布之后,总局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从总局令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法令颁布十年之久的今天,四川宜宾长宁红狮水泥还在继续违法、违令使用“国家免检”称号。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法不依,违法不查?这个企业为何享有特权?
违犯国家法令的“国家免检产品”广告(记者 杨春 摄)
企业猫腻解释
在接待过程中记者就接待用纸茶杯印有违令广告向生产部张部长提问。
记者:请问你们长宁红狮水泥是“国家免检”企业么?
部长:红狮水泥曾经是免检产品企业。
记者:国家已经早也明令废止“国家免检”称号,为何还在使用?
部长:这茶纸杯是国家法律颁布前印制的,到现在还没有用完。
记者:法令发布以后是有限期的,你们为何不遵守国家法令?
部长:我们是守法的,用完以后就不用了!
消费者邀请四川省长宁县质监局 一起送检(记者 杨春 摄)
违法令玩时差
经记者查询,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9月18日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就在该公司接待的会议室墙上就挂有“长宁红狮简介”介绍,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开工建设,2011年12月进入试运行,随后投入正式生产。
这个公司在开工建设一年多之前就印制纸茶杯了吗?抢在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109号令发布之前长宁红狮水泥就进入国家免检了吗?
国家质检总局令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记者目测四川长宁红狮水泥的纸茶杯印制的质地、时间也不超过三、两年而也,然而,十年过去了还没有使用完吗?显然是违法印制。
把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水泥送到
宜宾市质检中心检测(记者 杨春 摄)
求证监管部门
记者随同投诉红狮水泥的消费者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股求证企业违法和产品质量缺陷问题。消费者张光兵有三项投诉请求:
一、请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到珙县珙泉镇官沱村4社修建的水池处提取未用完的水泥进行质量检测鉴定,防止证据的灭失,避免被申请人长宁县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请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长宁县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进行处罚;
三、请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协调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损失赔偿事宜。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唐股长告诉消费者称,“你们的投诉已经收到,处理起来证据不足,要求查处证据不够充分,事实和依据缺失,难以进行有效处理。如若得到赔偿和补偿需要补充有力的证据才行,我们才便于出面协调处理”。
然而,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质量监督机关,没有到现场提取缺陷产品进行质量检测鉴定,只是从中间解释,未能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责任。
长宁红狮水泥真的就享有“国家免检”特权?
记者在采访中获取红狮水泥违犯国家法令证据出示给长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股唐股长,要求进行违令查处。
唐股长告诉记者:“我们在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红狮水泥有违令行为,再说我们专门去查未必就能查到,这是广告,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事情,不属于我们的职权范围,我们不便查处。”
这样的托词显然为企业充当违法、违令的“保护伞”存在行政不作为,监督不到位,监管缺失等行为。对于红狮水泥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和违令行为本报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