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2 10:26:33 来源:水泥人网

铁含量不达标的矿尾渣 被池州海螺拒收后... ...

  水泥人网通讯员消息: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涉刑事案件的四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了二十万至一百万不等的罚金;对涉刑事案件的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另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单独追加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一公司与涉刑事案件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处承担连带赔偿涉案相关费用,并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

  经法院查明,上海南珊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称“南珊公司”)系上海某钢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委托处置单位,南珊公司在其位于宝山区罗泾镇的加工厂内对固废(炼铁尘泥、钢铁厂除尘灰)加工处理后形成水泥原料(俗称“铁尾渣”)销往水泥企业

  2014年至2016年9月底,南珊公司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池州海螺”)存在“铁尾渣”买卖关系。双方合作期间,南珊公司以汽运方式将“铁尾渣”运至江苏太仓江达码头,再以水运方式运至池州牛头山码头,到港“铁尾渣”以汽运方式运至池州海螺厂区,运输全过程由南珊公司负责。

  南珊公司张某、王某代表公司与池州海螺对接业务,到港“铁尾渣”的卸货及运输事宜由郑某代表南珊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南珊公司向郑某支付相应报酬。

  南珊公司与池州海螺买卖合同终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此后池州海螺不再接收来自南珊公司的“铁尾渣”。2016年9、10月份,郑某与胡某、俞某、周某约定共同出资以池州市江海矿产品销售中心(以下称“江海公司”)名义继续向池州海螺销售“铁尾渣”,并与江海公司负责人吕某、韩某约定每销往池州海螺一吨“铁尾渣”,江海公司收取1元的“管理费”。

  因南珊公司与池州海螺买卖合同终止,到港“铁尾渣”无法直接运抵池州海螺厂内,郑某又找到安徽海易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易物流园”)实际负责人刘某,二人商定到港“铁尾渣”先行运至海易物流园存放。

  2016年10月,郑某与张某联系,由张某安排从南珊公司发送“铁尾渣”3300余吨至池州远航牛头山港,郑即组织人员将该批“铁尾渣”运至海易物流园内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后郑某经韩某介绍从东至金石矿业购得部分原矿运至海易物流园,将原矿与南珊公司“铁尾渣”按一定比例拌合后以江海公司名义销往池州海螺。

  第一批“铁尾渣”处理结束后,郑某于2016年11月联系南珊公司码头发货员刘义权,由刘义权安排从南珊公司发送“铁尾渣”3740余吨至池州远航牛头山港,本次水运由郑生武安排胡六一联系的皖枞阳货10688号船承运,郑生武于2016年12月通过池州宏浩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开具运输费发票88908.16元,由南珊公司承担。到港“铁尾渣” 仍被郑生武运至海易物流园内露天堆放,并采取前述方式拌合销往池州海螺。过程中,池州海螺因故拒收,致约2000余吨“铁尾渣”在海易物流园堆放至案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郑生武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刘义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共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郑生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刘义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戴洪福注册成立池州市洪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福商贸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1月11日,戴洪福以洪福商贸公司名义,与被告扬州泰富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泰富公司”) 签订《选矿尾矿代处理合同》。为了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1月19日,戴洪福注册成立了被告单位池州市星源矿产品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星源贸易中心”),该公司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3月,星源贸易中心中标成为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海螺”)的辅料供应商,戴洪福便开始从扬州泰富公司处购进尾矿转销至池州海螺。

  2017年4月13日,星源贸易中心向扬州泰富公司出具《公司名称变更说明函》,说明“以洪福商贸公司签订的尾矿代处理合同,由星源贸易中心继续执行,所有合同条款不变”,后扬州泰富公司开具的发票名称均为星源贸易中心。2017年8月11日,星源贸易中心从扬州泰富公司购买了4061.63吨尾矿,通过“华盛188”号货船运至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口,将其中2000余吨尾矿出售给郑连喜,剩余2000余吨尾矿暂搁于运输船上。池州海螺的工作人员从该船上抽样化验后,同意星源贸易中心将该批尾矿运至池州海螺。

  但戴洪福未将该批尾矿交付池州海螺,而是将自己之前的存货运至池州海螺。后池州海螺因故要求戴洪福停止送货,戴洪福在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暂搁于运输船上的2000余吨尾矿堆放至海易物流园直至案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星源贸易中心、戴洪福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星源贸易中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戴洪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池州市鑫茂精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铁矿石、铁精粉加工、销售等,刘志军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吉万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物流等事项。安徽海易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易物流园”)成立于2015年8月5日,公司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代理,金属及金属金矿物流仓储等,法定代表人为代孝亮,实际负责人为刘志军,2018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由代孝亮变更为戴明君。池州市广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运输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装卸及搬运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旋,郑连喜系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2018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由朱璇变更为郑连生。

  2015年10月份,鑫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军与被告人郑连喜约定由郑连喜处理鑫茂公司生产所产生的尾矿,郑连喜先后以鑫隆公司、优源公司的名义与海螺水泥公司签订尾矿买卖合同,将鑫茂公司的部分尾矿与其他公司的尾矿掺合后销售至海螺水泥公司。

  因鑫茂公司的尾矿未达海螺水泥公司进场物料中铁含量标准,海螺水泥公司拒收该厂尾矿,致使鑫茂公司的尾矿无法处理大量堆积在公司场地,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

  2016年下半年,为了使鑫茂公司能够正常生产,被告人刘志军、郑连喜商定,由被告人郑连喜安排其实际管理的广源运输公司车队将部分尾矿由鑫茂公司厂区送至海易物流园露天场地堆放,所运送尾矿均由被告人陈吉万安排过磅发货。

  截止2017年8月份,广源运输公司陆续运输了2万吨尾矿至海易物流园露天场地堆放。池州市贵池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向海易物流园发出《关于要求限期清理场地内尾矿的通知》,要求海易物流园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清理场地内尾矿,不得造成土壤二次污染。

  上述2万吨尾矿在海易物流园场地上堆放至案发,堆放期间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扬尘、防渗漏等防护措施。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鑫茂公司、海易物流园、广源道路运输公司、刘志军、陈吉万、郑连喜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鑫茂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海易物流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广源道路运输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刘志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陈吉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郑连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8年3月,海易物流园堆置物污染环境事件案发。经池州市贵池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海易物流园内共计24000吨固体堆置物属性、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分别出具了属性鉴定报告、应急处置方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报告,认为来自南珊公司2000余吨“铁尾渣”可以认定为含“有毒物质”的固体废物、来自扬州泰富公司的尾矿可以认定为含“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来自鑫茂公司的堆置物可认定为含“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

  对海易物流园内固体废物、固废与土壤混合物、污染土壤、堆置场地淋溶水和渗滤液需尽快清运至有处置能力单位进行处置,共计产生应急处置费用534.0941万元,其中涉南珊公司固废处置费用为46.5756万元、涉扬州泰富公司固废处置费用为56.9828万元、涉鑫茂公司固废处置费用为430.5357万元。海易物流园固废污染生态恢复费用估算为1613.923万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因上述工作收取技术服务费1080万元。

  贵池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刑事案件的同时,对附带民事部分亦进行了详细审查,认为涉案的公司及个人非法处置含“有毒物质”、“有害物质”的固体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均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海易物流园固废污染生态恢复费、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服务费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按固废数量比例承担。责任方在一定期限内按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提供的海易物流园固废污染生态恢复方案自行恢复,逾期则缴纳生态恢复费用。另本次污染环境案件造成社会公众对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失,一并判处涉案各被告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

                                                                                             来源:贵池区人民法院

欢迎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cementren;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投稿请联系:offce@cementren.com,QQ:1229919202业务咨询:1891146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