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对全市历年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项目的清理和结算,请相关单位对本单位已竣工决算的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尽快将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资料提交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结算手续办理政策要求和注意事项详见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路径:首页—政务公开—散装水泥—办事指南)。
已预缴的专项资金 在何时何地办理结算?
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到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
专项资金结算标准如何?
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标准按照预缴时间对应的政策执行:
(一)1999年5月1日前,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1号令)规定,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含50%)以下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含80%)的,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二)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工〔1999〕43号)规定,建设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扣转3元后,余额部分全部退还。
(三)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2002〕139号)规定,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低于70%的,不予退还。项目结算后,不退还预收专项资金,转为专项资金,全额转入国库。
(四)2010年5月31日至今,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5%以上,或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所预缴的专项资金按照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
(五)根据《关于简化浙商回归项目建设工程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浙散办〔2014〕16号),2014年5月16日起,浙商回归项目建设工程预收专项资金退还结算采取即征即退办法,即对已按规定预缴专项资金的浙商回归项目建设工程提前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浙商回归重大项目予以全额退还;浙商回归一般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75元或按水泥用量每吨1.5元的标准退还结算,预收款余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政策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浙商回归项目建设工程办理预收专项资金提前退还结算手续需提供:退款申请书、浙商回归项目有效证明、工程预算书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供货合同。
不予退还预缴 专项资金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一)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的建设单位,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专项资金结算时 需提供哪些相关资料?
申请结算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建设工程决算报告;
(三)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决算用量核定表;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实际用量核定表;
(五)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预收)结算联;
(六)购买预拌混凝土(砂浆)、散装水泥的正规发票(应明确项目名称)复印件及供货明细表(或小票)(供货单位盖章)。
相关表格可登录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主页自行下载(路径:首页—政务公开—散装水泥—办事指南)。商报记者 郑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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