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5 08:59:07 来源:成都商报

盗砂3047立方米,被判刑

  2017年4月,牟某某等人在成都市大邑县盗采砂石3047立法米,销赃获款超过15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采矿案构成犯罪的情形之一是,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但当时四川省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尚未出台,此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一道难题。
  于是,经办此案的大邑县检察院立足个案,提出法律适用建议,最终推动四川省出台了“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而该案的多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1月14日,成都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8年度成都市检察机关十大典型案件,上述非法采矿案也位列其中。

  2017年4月,牟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大邑县晋原镇官渡村4组地界内共盗采砂石126车,共计3047立方米,销赃获款人民币157540元。经鉴定,被盗采的连砂石系可作为连续级配料的建筑用砂石矿。经审查,大邑县检察院提出对牟某某、郑某某等犯罪核心成员从重处罚的意见。

  2018年3月,大邑县检察院以牟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牟某某等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大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袁青表示,该案被告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15万余元,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采矿案构成犯罪的情形之一是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当时,四川省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还没有出台,那么这个案子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不确定的。”袁青说。

  于是,大邑县检察院向成都市检察院报送了《关于非法采矿罪中“情节严重”数额标准适用的请示》。成都市检察院向四川省检察院汇报后,按省院要求组成课题调研组,进行了相关调研工作,形成报告,提出非法采矿罪入罪标准的建议。该建议为四川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出台提供了决策参考。

  2018年4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四川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此案在上位法相关授权性规定的基础上,通过个案推动了我省非法采矿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出台,这是制度性创制,为我省司法机关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有利于此类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切实履行生态保护检察职能,突出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担当。”成都市律师协会会长阳运逵点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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