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相关市场主体要辩证看待浮动机制带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机制的建立将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市场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交易电价“能升能降”、“随行就市”。当发电企业发电成本在双方约定周期内降低到一定比例时,将传导更大让利空间至电力用户;反之电力用户将与发电企业共同承担发电成本上涨的风险;发电企业和相关水泥企业要充分认识“基准电价+浮动机制“及机制带来的合理价格波动,辩证看待利弊问题,有效规避直接交易价格的剧烈波动。
二、市场主体双方要本着着眼长远、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双边协商。市场主体双方既可采用煤电联动机制,也可采用水泥行业重点商品价格与电价联动机制,探索建立适合本省实际的价格联动机制,求同存异、着眼长远,实现改革红利共享,建立企业间中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应尽力避免交易信息不对称和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得全盘转嫁风险,要有清晰的浮动机制参考标的物,并约定好信息来源和参考依据,减少合同履约风险。
三、江西电力交易中心要充分发挥平台媒介、披露和第三方监管作用。交易中心要充分发挥交易平台各项作用,为市场主体双方提供平等协商平台,主动对政策及机制释疑解惑,定期披露合同中约定标的物价格浮动情况从市场双方参考。试点初期,加强对"基准电价+浮动机制”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对擅自曲解合同条款或改造合同不到位的市场主体及时预警并督促其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在交易平台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市场运营评价。文件原文如下
附:2018年用电量4000万千瓦时以上的水泥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