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惠安县城南工业区华润水泥(泉州)有限公司煤渣供应商泉州双瑞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宝龙,经营范围建材、化工原料及产品销售。华润水泥(泉州)有限公司与泉州双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签订煤渣购销合同和安全协议。合同约定华润水泥(泉州)有限公司煤渣由泉州双瑞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由泉州双瑞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煤渣的运输及卸货。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车辆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鄂J53067)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鲁R6Q16挂),车辆所有人:黄梅县兴亿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郓城华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都是雷国正(江西瑞昌市人)。该车辆核定载重量32.5吨,总质量40吨;事故当天该车辆总重量73吨,实际载重量53.7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2月27日上午5时30分许,死者雷在峰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鄂J53067)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鲁R6Q16挂)运载煤渣到达华润水泥(泉州)有限公司地磅。联系华润水泥当班调度人员温福平后,半小时左右后将事故车辆停至华润水泥7号堆场独自开展卸货,手动打开车厢后门时被滑下的煤渣盖住下半身。
事故发生后,雷在峰打电话向雷国正、华润水泥调度及配偶求救,并拨打110报警。随即华润水泥组织调度、保安、保洁等人员进行抢救;6时30分左右,消防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抢救;6时50分左右,将雷在峰从煤渣堆中抢救出来,送上刚抵达的120救护车上送至惠安县人民医院救治。于当天9时3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当事三方协商,达成事故赔偿协议,泉州双瑞商贸有限公司及雷国正共同赔付死者雷在峰家属人民币68万元(陆拾捌万元),当事三方签有协议书,对事故善后处理没有异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8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辆核定载重量32.5吨,总质量40吨;事故当天该车辆总重量73吨,实际载重量53.7吨,超载21.2吨。死者雷在峰手动打开车厢后门卸货时,煤渣滑落将其淹至下半身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泉州双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运输、卸货等过程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整改到位;未制定相关煤渣卸货操作规程;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
2. 华润水泥(泉州)有限公司当班调度员未对供应商运输车辆是否超载进行核实,对供应商管理不到位。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研究讨论,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相关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泉州双瑞商贸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制定相关卸货等作业操作规程,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惠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雷在峰,江西省瑞昌市人,事故车辆驾驶员。该名驾驶员在对煤渣装车过磅后明知该车已经超载,未终止运输行为继续驾驶车辆到华润水泥,到达华润水泥公司后未等调度员到达现场后独自进行卸货作业,最终导致打开车厢后门被滑下的煤渣淹至下半身而伤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 雷国正,江西省瑞昌市人,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该人员负责管理驾驶员及安排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惠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温福平,华润水泥(泉州)有限公司包装发货员,事故当天兼任调度员。该人员在事故当天未认真履行调度员职责,未及时到卸货场监督、协助司机开展卸货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华润水泥(泉州)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泉州双瑞商贸有限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二)华润水泥(泉州)有限公司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协调管理,加强各环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做到细致全面,不留死角,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