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3 15:58:39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10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的处罚决定书

  水泥人网消息,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延安市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9月对延安市部分混凝土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于2019年8月9日对10家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予公告。

  处罚决定书中提到2018年7月10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龙飞盛世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如C15标号从365元/立方米上调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

        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下发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当事人根据此次联合声明上调了混凝土价格45元/立方米不等。

         截至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10家混凝土企业分别被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第1号至第10号)全文如下: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389192U

  经营范围:混凝土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的生产、复配;建筑材料、水暖器材销售;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阳坬村

  法定代表人:高荣昌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7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称,延安市区10家商砼(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原省工商局随即联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对举报开展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立案,同年9月总局批复立案。2019年机构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机关。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本机关于7月11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经研究,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延安市宝塔区其他9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延安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万铸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延安市宝塔区经营混凝土,因此10家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以上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龙飞盛世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如C15标号从365元/立方米上调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下发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当事人根据此次联合声明上调了混凝土价格45元/立方米不等。截至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涉案企业营业证照、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同时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组证据:涉案企业盖章的联合上调混凝土价格的声明、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延安市宝塔区其他混凝土企业协商达成固定或变更混凝土价格的垄断协议。

  第三组证据:涉案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混凝土采购(供销)合同、调整价格的附加协议、混凝土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建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的形式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我省营商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39374063元)1%的罚款,计393740.63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柒佰肆拾元陆角叁分)。

  五、相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王马川 联系电话:029-8613858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1份归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2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966774768

  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建筑材料销售;混凝土生产设备租赁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杜甫川社区化工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延东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7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称,延安市区10家商砼(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原省工商局随即联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对举报开展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立案,同年9月总局批复同意立案。2019年机构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机关。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本机关于7月11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经研究,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延安市宝塔区其他9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延安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万铸工贸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延安市宝塔区经营混凝土,因此10家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以上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龙飞盛世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40元(如C15标号从365元/立方米上调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下发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当事人根据此次联合声明上调了混凝土价格4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涉案企业营业证照、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同时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组证据:涉案企业盖章的联合上调混凝土价格的声明、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延安市宝塔区其他混凝土企业协商达成固定或变更混凝土价格的垄断协议。

  第三组证据:涉案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混凝土采购(供销)合同、调整价格的附加协议、混凝土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建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的形式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我省营商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73818319元)1%的罚款,计738183.19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叁万捌仟壹佰捌拾叁元壹角玖分)。

  五、相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王马川 联系电话:029-8613858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1份归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3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00142225

  经营范围: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汽车维修;混凝土检验、检测服务。一般经营项目:混凝土外加剂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维修、租赁、销售;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销售;对外贸易经营;新型建筑装修材料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危险、易制毒、监控化学品除外)、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土特产品(食品除外)、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销售;监控设备销售、安装及维护服务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碾庄村柳月沟

  法定代表人:董世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7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称,延安市区10家商砼(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原省工商局随即联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对举报开展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立案,同年9月总局批复同意立案。2019年机构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机关。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本机关于7月11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经研究,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延安市宝塔区其他9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延安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万铸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延安市宝塔区经营混凝土,因此10家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以上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龙飞盛世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如C15标号从365元/立方米上调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下发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当事人根据此次联合声明上调了混凝土价格6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涉案企业营业证照、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同时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组证据:涉案企业盖章的联合上调混凝土价格的声明、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延安市宝塔区其他混凝土企业协商达成固定或变更混凝土价格的垄断协议。

  第三组证据:涉案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混凝土采购(供销)合同、调整价格的附加协议、混凝土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建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的形式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我省营商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97775859元)1%的罚款,计977758.59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柒万柒仟柒佰伍拾捌元伍角玖分)。

  五、相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王马川 联系电话:029-8613858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1份归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4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305729H

  经营范围: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混凝土外加剂生产、复配;建筑材料、水暖器材销售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柳树巷村

  法定代表人:崔银飞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7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称,延安市区10家商砼(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原省工商局随即联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对举报开展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立案,同年9月总局批复同意立案。2019年机构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机关。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本机关于7月11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经研究,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延安市宝塔区其他9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延安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万铸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延安市宝塔区经营混凝土,因此10家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以上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龙飞盛世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如C15标号从365元/立方米上调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下发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当事人根据此次联合声明上调了混凝土价格45元/立方米不等。截至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涉案企业营业证照、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同时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组证据:涉案企业盖章的联合上调混凝土价格的声明、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延安市宝塔区其他混凝土企业协商达成固定或变更混凝土价格的垄断协议。

  第三组证据:涉案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混凝土采购(供销)合同、调整价格的附加协议、混凝土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建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的形式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我省营商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65379396元)1%的罚款,计653793.96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伍万叁仟柒佰玖拾叁元玖角陆分)。

  五、相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王马川 联系电话:029-8613858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1份归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5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835149264

  经营范围:混凝土预拌、销售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解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黄国伟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7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称,延安市区10家商砼(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原省工商局随即联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对举报开展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立案,同年9月总局批复同意立案。2019年机构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机关。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本机关于7月11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经研究,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延安市宝塔区其他9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延安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万铸工贸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延安市宝塔区经营混凝土,因此10家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以上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龙飞盛世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如C15标号从365元/立方米上调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下发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当事人根据此次联合声明上调了混凝土价格4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涉案企业营业证照、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同时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组证据:涉案企业盖章的联合上调混凝土价格的声明、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延安市宝塔区其他混凝土企业协商达成固定或变更混凝土价格的垄断协议。

  第三组证据:涉案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混凝土采购(供销)合同、调整价格的附加协议、混凝土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建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的形式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我省营商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49993433元)1%的罚款,计499934.33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玖仟玖佰叁拾肆元叁角叁分)。

  五、相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王马川 联系电话:029-8613858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1份归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6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093988176F

  经营范围: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建筑材料、电线、电缆;日用百货、石油器材、石油配套物资、石油套管、机电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水暖器材、汽车配件、石油工程技术、预拌混凝土生产及销售;外加剂;建筑材料检验检测;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销售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偏桥村

  法定代表人:高延斌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7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称,延安市区10家商砼(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原省工商局随即联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对举报开展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立案,同年9月总局批复同意立案。2019年机构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机关。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本机关于7月11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经研究,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延安市宝塔区其他9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延安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万铸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延安市宝塔区经营混凝土,因此10家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以上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龙飞盛世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如C15标号从365元/立方米上调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下发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当事人根据此次联合声明上调了混凝土价格6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涉案企业营业证照、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同时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组证据:涉案企业盖章的联合上调混凝土价格的声明、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延安市宝塔区其他混凝土企业协商达成固定或变更混凝土价格的垄断协议。

  第三组证据:涉案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混凝土采购(供销)合同、调整价格的附加协议、混凝土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建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的形式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我省营商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41393380元)1%的罚款,计413933.8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叁仟玖佰叁拾叁元捌角)。

  五、相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王马川 联系电话:029-8613858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1份归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7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延安龙腾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4109584E

  经营范围: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化工材料(危险品除外)、建筑材料、五金电器、汽车配件、劳保用品、石油器材、钻井器材、消防器材、橡胶制品、油田配套物资、机械产品(汽车除外)销售;墙体材料制造、加工销售;水泥预制构件加工、销售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龙飞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曹文龙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7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称,延安市区10家商砼(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原省工商局随即联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对举报开展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立案,同年9月总局批复同意立案。2019年机构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机关。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延安市宝塔区其他9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万铸工贸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延安市宝塔区经营混凝土,因此10家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以上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龙飞盛世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如C15标号从365元/立方米上调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下发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当事人根据此次联合声明上调了混凝土价格6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涉案企业营业证照、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同时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组证据:涉案企业盖章的联合上调混凝土价格的声明、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延安市宝塔区其他混凝土企业协商达成固定或变更混凝土价格的垄断协议。

  第三组证据:涉案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混凝土采购(供销)合同、调整价格的附加协议、混凝土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建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的形式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我省营商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70129714元)1%的罚款,计701297.14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壹仟贰佰玖拾柒元壹角肆分)。

  五、相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王马川 联系电话:029-8613858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1份归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8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338709236R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油田配套物资设施、五金交电、劳保办公用品、化工材料、钢材、商砼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上砭沟村

  法定代表人:周升虎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7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称,延安市区10家商砼(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原省工商局随即联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对举报开展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立案,同年9月总局批复同意立案。2019年机构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机关。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延安市宝塔区其他9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延安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万铸工贸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延安市宝塔区经营混凝土,因此10家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以上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龙飞盛世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如C15标号从365元/立方米上调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下发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当事人根据此次联合声明上调了混凝土价格3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涉案企业营业证照、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同时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组证据:涉案企业盖章的联合上调混凝土价格的声明、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延安市宝塔区其他混凝土企业协商达成固定或变更混凝土价格的垄断协议。

  第三组证据:涉案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混凝土采购(供销)合同、调整价格的附加协议、混凝土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建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的形式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我省营商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36910477元)1%的罚款,计369104.77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玖仟壹佰零肆元柒角柒分)。

  五、相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王马川 联系电话:029-8613858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1份归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9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延安市万铸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3070386

  经营范围: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叁级;水泥制品、钢材、建筑材料销售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小沟村

  法定代表人:高生伟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7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称,延安市区10家商砼(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原省工商局随即联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对举报开展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立案,同年9月总局批复同意立案。2019年机构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机关。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本机关于7月11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经研究,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延安市宝塔区其他9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延安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延安市宝塔区经营混凝土,因此10家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以上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龙飞盛世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如C15标号从365元/立方米上调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下发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当事人根据此次联合声明上调了混凝土价格45元/立方米不等。截至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涉案企业营业证照、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同时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组证据:涉案企业盖章的联合上调混凝土价格的声明、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延安市宝塔区其他混凝土企业协商达成固定或变更混凝土价格的垄断协议。

  第三组证据:涉案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混凝土采购(供销)合同、调整价格的附加协议、混凝土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建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的形式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我省营商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15321349元)1%的罚款,计153213.49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贰佰壹拾叁元肆角玖分)。

  五、相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王马川 联系电话:029-8613858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2 份,1 份送达,1份归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10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EDL04R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用品(危险品除外)、劳保用品;混泥土生产、销售、检测、检验;沙浆生产、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美容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办事处上砭沟村

  法定代表人:贾刚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7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称,延安市区10家商砼(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原省工商局随即联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对举报开展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立案,同年9月总局批复同意立案。2019年机构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机关。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延安市宝塔区其他9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延安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万铸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延安市宝塔区经营混凝土,因此10家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以上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龙飞盛世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如C15标号从365元/立方米上调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下发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当事人根据此次联合声明上调了混凝土价格6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涉案企业营业证照、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同时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组证据:涉案企业盖章的联合上调混凝土价格的声明、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延安市宝塔区其他混凝土企业协商达成固定或变更混凝土价格的垄断协议。

  第三组证据:涉案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混凝土采购(供销)合同、调整价格的附加协议、混凝土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建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的形式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我省营商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2194779元)1%的罚款,计21947.79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玖佰肆拾柒元柒角玖分)。

  五、相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王马川 联系电话:029-8613858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1份归档。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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