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2019年度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
(一)抽查产品品种:通用硅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
(二)本次抽查的监督总体确定为:广东省生产和流通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型号的产品集合。
(三)抽查产品数量:每款产品需抽取2组样本,第1组检验,第2组备用,每组样本需抽取6kg样品。
二、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一)抽样及复检程序依据
1.GB/T 28863-2012《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2.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3.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
4.CCGF404—2015《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二)抽样方案。通用硅酸盐水泥及白色硅酸盐水泥检验项目依据GB 175-2007、GB/T 2015-2017、GB 6566-2010、GB 31893-2015标准抽检判定。水泥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的产品,适用GB/T 28863-2012进行抽样、判定及复检。
在生产企业处抽样时,随机抽取2组样品,经企业同意后由企业无偿提供,全部带回检验机构。
抽样名单原则上应包括:上一年度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消费者投诉较多或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问题企业,舆论与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综合考虑城市、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区域因素以及覆盖大、中、小企业分布。
三、抽样现场要求、样品的处理、判定规则、检验报告报送要求均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要求及合同约定执行。
四、检验依据
(一)本类产品的国家标准:
1.CCGF 404-2015 《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3.GB/T 2015-2017 《白色硅酸盐水泥》
4.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5.GB 31893-2015 《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6.GB/T 12573-2008 《水泥取样方法》
7.GB/T 176-201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8.GB/T 750-1992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9.GB/T 1346-2011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10.GB/T 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11.GB/T 2419-2005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劣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依据。被抽样产品未能提供有效企业标准的,按相关推荐性标准进行判定。
(三)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CCGF404—2015《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4〕11号)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一)产品主要检验项目及其重要性划分表。
1.通用硅酸盐水泥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
1不溶物GB 175-2007/7.1● ●
2烧失量GB 175-2007/7.1● ●
3氧化镁GB 175-2007/7.1● ●
4三氧化硫GB 175-2007/7.1● ●
5氯离子GB 175-2007/7.1● ●
6凝结时间GB 175-2007/7.3.1● ●
7安定性GB 175-2007/7.3.2● ●
8强度GB 175-2007/7.3.7● ●
9放射性GB 6566-2010● ●
10铬(Ⅵ)GB 31893-2015● ●
2.白色硅酸盐水泥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
1三氧化硫GB/T2015-2017/6.1 ●●
2凝结时间GB/T2015-2017/6.2.3 ●●
3沸煮法安定性GB/T2015-2017/6.2.2 ●●
4强度GB/T2015-2017/6.2.5 ●●
5放射性GB/T2015-2017/6.2.6 ●●
6白度(白水泥)GB/T2015-2017/6.2.4 ●●
7细度(白水泥)GB/T2015-2017/6.2.1 ●●
8铬(Ⅵ)GB/T2015-2017/6.1.2 ●●
9氯离子GB/T2015-2017/6.1.3 ● ●
10碱含量GB/T2015-2017/6.1.4 ● ●
当产品存在重要项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六、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重要项不合格时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较重要项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七、复检工作安排
被抽样的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申请复检的,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复检受理原则处理。复检工作安排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规定处理。


